徐涛律师亲办案例
千里办案追讨八百万,财产保全促调解
来源:徐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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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5月某天,临近中午了,突然接到了顾问单位S公司办公室王副主任的电话,告知我单位的伍总中午要请我吃饭,有一个案子需要立即处理。

赶到隔办公室不远的酒店,伍总已经在包厢里等候了。原来,伍总所在北京的公司是做太阳能硅片,在2007年11月的时候,制造太阳能电池硅片的原材料单晶硅片是非常紧俏,业内一般都是先全额打款,然后再发货,在之此前也曾与山西一家T公司有过业务往来。考虑到急需硅片,在11月份,双方即签订了一个标的额二千多万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北京公司即将款项全额支付给了山西公司。但是让北京公司意想不到的事情却发生了,山西公司在给付了近1500万元的货物后,余下的却不再发货,也不退款。之后,公司伍总亲自赶往山西要求退款,却遭遇到了不但不退款,反而恶语相加的情况。伍总的意见是,无论如何一定要让他们立即退款。

听完案情介绍,吃完饭后,我们立即回到我的办公室,将伍总所初步整理的材料进行了审查,我随即发现合同当中有一条解除条款: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同时,合同对我们有利的一点,即合同约定了:如一方未能及时发货,超过15天则视为发货不能,需要承担合同额20%的违约责任。随后,我建议伍总立即从北京以公司的名义向山西公司发去解除合同通知函,并在公证处办理发放函件行为公证,通知其在合同在其收到函件后立即解除,并必须在三日内立即返还货款。同时,我也向伍总分析,考虑到对方公司这么长时间未返还货款,因此,其在收到函件后很有可能同样置之不理,因此,建议立即做好起诉准备。

不出所料,三日后,山西公司并未有任何动静,与北京公司办理好相关委托手续,立即赶赴北京。起诉的请求包括返还本金500余万元,承担违约责任270余万元,二项合计770余万元。到北京后第二天一大早,即至通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却告知500万元以上的案件暂时仍然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随即马上又赶到北京二中院,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经过重重审核和在多次与承办法官的沟通,立案后的第三天,法官终于同意立即前往山西进行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为了保障今后案件判决生效后的顺利执行而设立的一项对对方当事人财产限制的一种制度,同样,也包括一种震慑的意图,而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财产保全更有运气的成份在里面。北京的法官的制度性却是非常的强,本身从北京有直达飞机可以到山西太原,而因为承办法官不具备坐飞机的资格,因此,立即安排公司人员买好当天晚上去太原的硬卧火车票。第二天到达太原后,立马至银行查对方公司的账目。让我们最不愿意发生的事情还是出现了,公司账目上基本上已经处于无钱可冻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考虑震慑的成份,我仍然向承办法官要求将包括基本账户的所有的账目全部查封。

之后一个半月后,对方却基本上没有任何消息。我们也不能因此而主动与对方联系,到了七月份,案件进入庭审,实际上庭审并没有太多的悬念,但是却因为对方公司的实际财务情况,却是心头最大的石头。庭审过程当中,对方虽然同意调解,但是却要求我们放弃追究所有的违约责任,在这种条件下,最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时间又过去了十多天,在与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后,凭着自身担任过法官的敏感性,我向法官建议以法院的名义再次组织进行调解,同时,我与伍总就案件的情况进行了沟通。通过与我方公司高层领导的进一步汇报,考虑到对方公司有可能因此破产或逃避债务,尽快收回现金是当务之急,因此,同意放弃一部分违约责任,尽量向对方要求50-100万元左右的损失赔偿。

法官以法院名义的调解使整个事情出现了转机,对方老总也开始直接与我电话联系,又经过几个来回的谈判,对方终于同意分二次偿还所有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70余万元,同时承担案件的全部诉讼费用,同时还同意,如果不能按时返还,则承担的违约责任自动调整至200万元。

二个月后,所有的款项全部到位,本案得以顺利全部办理完毕。而那天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后出门,特地在法院门前照了一张相作为第一次在北京办案即大获全胜的永久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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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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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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