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涛律师亲办案例
加盟广告须真实,虚假宣传须退款
来源:徐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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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先生是安徽淮安人。2005年下半年,高先生在长沙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查到该单位可以进行餐饮经营特许,即与该单位联系加盟事宜,并直接来长沙进行洽谈。在洽淡过程中,该单位对高先生宣传自己有几十年的餐饮经营经验,成功的创造了国际知名品牌,并荣获多项国际国内行业大奖等情况。在此种情况下,高先生即决定加盟该单位。2005年9月15日,高先生与该单位签订了《湖南长沙**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连锁加盟协议书》,约定该单位授权高先生在安徽省淮北市**区范围内开办**品牌系列快餐店,并约定了相关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高先生即交纳了加盟费26800元。同日,鉴于加盟合同已经签订,高先生为了加盟店能及时运营,即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和装修合同。

加盟合同签订不久,高先生即发现该单位在淮北同样设有加盟店并已严重的影响了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只得将自己的店面装修等停止。之后通过与该单位多次交涉要求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在无奈的情况下高先生只得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举报。通过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发现该单位利用网络和印刷品广告宣传的“中国**”“**(中国)连锁管理总部”“**(中国)连锁管理总部”是为了提高加盟效率,诱使投资者加盟而虚构的名称,所宣传的几十年餐饮经营成功创造的国际知名品牌和荣获多项国际国内行业大奖与客观事实不符。至工商局立案调查时,已共吸纳9人加盟连锁,获加盟费103950元。同时,长沙市工商局认定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利用网络和印刷品广告对其商品(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了“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的行政处罚。之后高先生再次找该单位索要加盟费,但是仍然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高先生找到了我,将案件情况给我进行了介绍后,我初步判断如果工商部门的处罚成立,则本案很有可能构成“以欺诈方式签订的合同”,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初步分析后,向高先生表示本案可以予以处理。

     随后,高先生将所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我。整理好材料后,2006年3月,我作为诉讼代理人直接向餐饮管理公司所在的雨花区法院起诉。法院送达,开庭,例行程序。庭审中,对于此,我强调指出:“该单位在与高先生签订合同的时候,故意制造假象,作虚假的宣传并隐瞒真实情况,使高先生陷入错误的认识签订加盟合同,完全违背了其真实意思,且该事实已经得到长沙市工商局的确认,故该单位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同时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该单位应当承担返还加盟费并承担相应损失的责任。”

   一个月后,法院判决下来,支持了我们的诉讼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并返还已支付的加盟费。判决后,该单位没有上诉,判决生效。之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个月后,通过多次努力,执行款全额到位。

     收到执行款项的那天,给高先生打电话告诉款项已经到位。高先生激动的说:“我真的没有想到还可以把这笔钱要回来,更没有想到这么快。徐律师,给你说实话,我以前对长沙的感觉非常的差,但是现在却感觉原来长沙还是好人多。谢谢,真的非常感谢。”

    本案的标的相对来讲很小,但是通过努力,将高先生的损失降到了最低,且得到了高先生的认可,或许这也算是另外一种成功吧。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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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徐涛
  • 执业律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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