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2日,姚某、冷某与唐某、尹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唐某、尹某将其共有的,位于龙泉驿区龙泉**路**号住房屋出售给姚某、冷某。由于所售房屋系按揭贷款,卖房时唐某、尹某尚在偿还按揭款。因此合同约定,房屋的出售价为:在签订合同时向唐某、尹某支付10万元,余款由原告从2012年6月开始每月直接向**银行归还按揭款。唐某、尹某负有协助姚某、冷某办理产权手续及借款人名称变更手续。
合同签订后,姚某、冷某按约定向唐某、尹某支付首付款10万元,唐某、尹某将案涉房屋所有的材料全部交付给了姚某、冷某,姚某、冷某便每月按时向被告提供的还款账户支付按揭款,2012年9月,姚某、冷某从开发商手中接收了涉案房屋,并交付了税费等9585.26元。
后姚某、冷某得到开发商通知,称案涉房屋没有按时归还按揭款,银行正在催款。后原告到银行查询,其每月按时向还款行账户支付2700元按揭款,但是账户款项每月均被转走,导致每月都未按时足额还款。由于唐某系借款人,是账号的开户人,只有他才能知晓还款账户的资金走向,但唐某此时对姚某、冷某避而不见。
事发后姚某、冷某找到四川聚沙律师事务所王欣律师,王欣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银行卡系唐某的户名,卡上的款被转走,很有可能系唐某所为,且按揭银行长期未收到按揭款,房屋有被银行拍卖的风险,这样会直接影响姚某、冷某对房屋所有权取得。建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姚某、冷某采纳了王欣律师建议,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尹某、唐某均不知去向,法院公告送达了传票,案件经过三次开庭审理,经法院调取证据得知,银行卡上款项被转走系唐某的原因。
后法院依法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判决唐某、冷某返还首付款、已支付的按揭贷款、接收房屋税费等。
本案得以解决,最大限度的挽回了姚某、冷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