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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之过错篇
来源:李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7
浏览量:700


婚姻家庭之“过错”篇——有关婚姻法上的“过错”



前言:当今社会,诱惑居多,婚姻家庭生活中,夫妻感情出现危机的,绝大多数总和男方在外与她人有染有关,女性多以受害者的身份出现。在离婚案件中,女性当事人亦经常会以男方有过错为由要求多分财产或给予补偿。那么,什么是婚姻法上规定的过错责任?有过错会影响财产分配吗?下面将结合案例阐述这个问题



一、《婚姻法》中有关过错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因上述(一)(三)(四)本律师均有撰文阐述,在此不作重复,现仅就(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结合案例进行解答



二、相关案例:



单某,女,系武汉市人,在某公司任会计工作;其夫李某,系某公司项目部经理,二人自由恋爱,于20003月登记结婚,并于次年生下一女,婚后感情一般。因男方工作性质经常跑外,应酬很多,后结识一名女性张某,发生婚外情。张某后来怀孕,威逼李某与其妻单某离婚,李某遂在家中无端滋事,与妻子协商不成,于20113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单某对李某在外与她人有染早有耳闻,但苦于无证据,遂求助于本律师。



笔者受理此案后,首先对单某进行了开导和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其次对此案认真分析,制定出相应方案:一、通过线索多方调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因此证据收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容忽视。二、如果证据收集齐全,则积极应诉,争取最大的财产分配权益,并主张男方给予过错赔偿;如证据暂时无法收集(因为此类案件的隐蔽性极强),则可以采取“缓兵之计”,即应诉时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第一次诉讼,配偶一方不同意离婚的,除特殊情况,一般会判决不准离婚。原告在半年之后才能二次诉讼,故很大程度上为无过错一方争取到了充足的时间。



三、案情经过



单某接到法院传票后,即在开庭十五日前委托本律师,并在本律师建议下,委托私家侦探对李某婚外情进行调查。因时间太短,而李某亦很警觉,虽然私家侦探摄取到李某与第三者张某在一起的镜头,但均是两人一起出入影院、逛商场、游乐场的情形,却无亲密举动,李某在下班时亦正常归家,并不在外留宿。因此单某未取得实质性的证据。20114月,本案第一次开庭,在本律师提议和帮助下,被告单某表示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支持了被告的请求,判决不准离婚,为单某继续收集证据争取了时间,同时使男方的图谋落空。



第一次判决不离后,随着第三者张某的肚子越来越大,李某的压力亦越来越大,于是多次找到单某,要求协商离婚。但其本人却拒不承认在外有婚外情,且在财产分配上不愿意给女方应得的权益。谈判数次均破裂,单某不再对其抱有幻想,继续委托律师调查、朋友打听,直至张某生产,取得了其在生产医院的详细地址和相关病案资料。



20125月,单某在本律师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当庭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丈夫李某在外与第三者张某秘密交往,生下孩子,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除了正当的财产分割要求,还要求李某给予损害赔偿。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此案历时近一年半,最终无过错的女方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维护。



四、经验浅谈



此类案件,证据的收集最重要,也是处理本案的难点,因此作为受害一方,应当注意一经发现男方在外与他人有染,则要保留证据,比如说对过错方的谈话录音,与第三者的对弈的证据,必要时还可以委托私家侦探介入,万不可马虎大意,最终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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