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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成年人盗窃案件的辩护词
来源:李芹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4
浏览量:8301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辩护人结合刚才的庭审情况,现提出如下几点辩护意见:

首先、辩护人对本案盗窃罪的定性不持异议。

其次、就本案事实和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

刑情节敬请法庭予以重视:

本案事实部分:

1本案盗窃事实的发生是源于周某某,即本案犯意的启发者是周某某而不是周某。在侦查机关对周某的第1次讯问笔录第三页(“周某某说没钱用,叫去找点钱用)王某把手机递给了周某某……第四页“王某拉摩托车,周某某和陈某有点恼火,就打了他,我把他们劝开,害怕王某吃亏”“我觉得实在对不起老同学,就给王某说了手机在周某某那里,还安慰了他”);侦查机关对同案犯周某某的第一次讯问第二页(问:你因为什么被叫到公安机关来?答:因为我拿了王某的手机”“我叫王某把手机给我打电话,反复几次,他才给我的”);侦查机关对同案犯陈某第一次询问第三页(“周某某说,走,我们去弄点钱用……周某某一直纠缠,王某就把手机给他了,)。前述供诉均已说明,该犯罪事实是周某某提议和实施的;由此可以看出,周某在整个盗窃过程中均处于从属地位。

2、本案中周某属于从犯。首先,本案的犯意启发者并不是周某,周某只是被动、消极的参与了犯罪过程;其次,从整个犯罪的分工来看,周某某是整个案件的组织和实施者,而周某仅仅是在犯罪过程中的一个辅助点,虽然周某参与了盗窃犯罪的客观行为,但所起的作用非常之小,其仅仅处于一个辅助的作用;再次,从盗窃得手后的分赃事实来看,周某也体现了其在本次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因为在整个赃物处理过程均是由周某某实施完成的,周某唯一得到的就是弄了口冰毒吸食而已。前述事实均有侦查机关对同案犯的讯问笔录记录在案。

本案量刑部分

本辩护人认为在量刑时应当考虑法定的量刑情节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对被告人周某应当予以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1、周某系刚满16周岁仅两个月的未成年人,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三款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据此,周传兵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主观方面周某在参与盗窃犯罪之前,均有自己相对固定的工作。再说,王某是周传兵的同学,且关系很好,当王某成为被侵害对象时,这是被告人周某所不愿意看到的,正是由于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的心智,对此情形处置方式不当,才放任犯罪结果的发生,以此走上犯罪的道路

3关于周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仅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理。故根据《刑法》第17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刑事处罚。

    5、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一款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

条规定,周某的行为属于应当宣告缓刑(初次、从犯、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

6被告人周某在参与盗窃犯罪之前,均有自己相对固定的工作。在犯罪后认态度非常,不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也得到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从整个案卷和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周某真诚悔过,有悔改之心。

综合以上情节,辩护人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规定,对周某应当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让他鼓起勇气,从新做人。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员,尊敬的公诉人!本次盗窃行为,被告人家属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征得了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被告人也在归案后如实供诉了自己的犯罪行为,积极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了案件事实。被告人也为自己的行为落下了悔恨的泪水。将心比心,我们可以真实的感受到被告人的父母在自己未成年孩子误入歧途后心里承受的是多么大的煎熬。在我发言的最后,谨允许我代表被告人,代表他的父母,真诚地请求你们在综合全案、结合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以及被告人家庭的帮教条件和被告人父母的帮教积极态度。建议宣告被告人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给被告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充分考虑。谢谢

辩护人:四川阳安律师事务所

  20131114

帮教建议:被告人周某,本辩护人希望你能端正态度,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机会,在父母的帮教下好好改造,认真听父母的话,服从监督、执行机关的各项规定,谨慎交往朋友,争取早日从这段阴影中走出来,

-36)宣告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1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10 10、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

- 15、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16、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7、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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