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3年8月27日,申请人王某因为身体不适回家休养,后又请假继续休养,单位在8月30日下午4点,单方面开除了原告王某,但是拒绝提供盖过公章的解聘通知书,也拒绝为申请人办理相关的人事交接手续。申请人王某多次协商无果,无奈将公司告至建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案情分析:
王某找到唐凯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唐凯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和王某了解事情经过,分析案情。王某因为公司不公正的待遇和原上级领导发生争执,公司借此机会,认为其休假并无相关手续,要以其旷工为由开除。
审判结果:
南京市建邺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后,公司仍然坚称王某的休假并没有得到公司认可,属于旷工行为,公司的开除是合法合理的,但是经过庭审的质证和辩论,唐凯律师据理力争,根据对方提供的公司规定,对于公司规章是否公示进行了质疑,并且规章中明确3天以上旷工才是重大违纪,在处理时也应当先书面告知,拒不改正才按照规章处理。而对于王某的处理是3天未到,且无书面通知就直接开除,违反劳动法。最终公司迫于压力,同意为王某办理离职手续,协商后赔偿了2个月的工资8000元作为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