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李女一与被告李女二及李男均系李XX与刘XX的子女,李XX与刘XX的另一女儿李女三已于2009年2月24日去世,终身未婚。李XX于1998年8月16日去世,刘XX于2012年4月12日去世。
北京市**里东X号楼X门X层XX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原为北京市海淀区房地产管理局的直管公房。1993年,李XX以成本价购买诉争房屋,1996年10月6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向李XX颁发《房产所有证》。1998年8月8日,李XX与刘XX立下遗嘱:诉争房屋由李女一、李女二、李女三共同所有。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以该房屋评估价为标准,向其他遗嘱继承人支付相应补偿。当事人委托后,律师为其出具了《民事起诉状》及《房屋评估申请书》,整理并补充了相关证据,诉至法院。虽遗嘱中并未给予李男房屋份额,因顾念亲情,最终该案以调解结案,诉争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给付被告李男600000元房屋折价款。
律师说案: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即成为所有合法继承人的共有财产。该案中,李XX与刘XX去世后,诉争房屋即成为其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此时,只有经过继承公证或者经司法机关出具法律文书且该法律文书生效后,才可将房屋过户至继承人名下。各继承人可共同共有,也可约定份额。但将一套房屋过户至几个继承人名下的情况,各继承人之间容易产生纠纷,且将来如果想处分房屋,必须得经过所有继承人同意,会增加许多不必要的成本。所以,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做法是将房屋过户至其中一个继承人名下,该继承人依一定标准,给予其他继承人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