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华律师亲办案例
确认房屋使用权案例
来源: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3
浏览量:1024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生育有二子二女,王某于2009910日去世,张某于20121019日去世。

原北京市朝阳区农光里平房XXX号系北京市光华木材厂的自管公房,由王某承租。1996年,朝阳区农光里平房XXX号房屋拆迁,被安置人口九人:王某、张某、长子一家三口、次子及次子妻、次女及次女儿子(即本案二原告);安置房屋三套:一套两居,两套一居(即诉争房屋)。当时,家里人协商:长子一家及次子一家分别安置一套一居室,王某、张某及本案二原告安置一套两居室 。诉争房屋座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垡头西里XXXXX号,承租人仍为王某。20108月,未经其他共同居住人的同意,北京XXX物业管理中心将诉争房屋承租人改到张某名下。201010月,张某与诉争房屋产权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张某以成本价购买诉争房屋,20113月,张某在未经二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诉争房屋赠与被告(张某次子之子)。后被告将诉争房屋换锁,拒绝让二原告居住房屋。二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无果,最后只能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诉争房屋享有使用权。

律师说案: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中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房屋的所有权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的所有权分为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四项权能,这也是房屋所有权的四项基本内容。拥有上述房屋所有权的四项权能,所有权人可以占有、管理、使用、处分自己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等等。而通过一定法律契约或者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非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获得房屋的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利用及有限占用权。房屋的使用权不能出售、抵押、赠与、继承等。

本案中,未拆迁时,二原告即与公房承租人王某一起居住;拆迁时,二原告又作为被安置人口,而且二原告的户口一直与王某与张某的户口在一起,户口至今仍在诉争房屋处。按照北京市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二原告作为王某和张某的共同居住人,对诉争房屋是享有使用权的。后虽张某以成本价购买了诉争房屋,成为诉争房屋的产权人,但张某购买诉争房屋时即已存在二原告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相应权益。二原告对诉争房屋应享有的并不因张某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而发生改变。张某将房屋赠与被告后,二原告应享有的权益亦不能发生改变。张某在处分诉争房屋时,并不能排除二原告的权利,不应侵犯二原告的合法权益。

该案经一审法院审理,最终确认二原告对诉争房屋享有使用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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