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华律师亲办案例
购买“海景房”,开发商迟迟不交房。
来源:韩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3
浏览量:546

案情简介:

2011年初,原告王XX偶然间看到被告烟台XX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海景房”广告,被被告的广告宣传所吸引,向被告销售人员简单咨询后,决定购买一套被告开发的海景房。

201141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由原告购买被告位于东海**第A区商业X号房(以下简称“诉争房屋”),房屋成交总价1,178,528元。

2011410日,原告即向被告交付购房定金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即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其余购房款1,178,529元,至此,原告已付清全部购房款1,198,529元。

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出卖人应当在20119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交房事宜,但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延,直到2012年底,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诉争房屋。

律师说案:

“海景房”作为房地产商的一大卖点,一度成为很多人热衷购买的房屋类型,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在少数。

本案中,被告迟延交房已达15个月之久,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被告依仗自己强大的经济实力,对原告的诉求根本不予理睬。另外,原告后来了解到,被告卖房时承诺的很多配套均不能兑现,存在虚假宣传的故意。

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由于被告的迟延交房和虚假宣传,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被告退还原告已交付的全部购房款及违约金并按照合同向原告承担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海景房”的开发商一般都是当地经济实力雄厚的企业,其提供的合同有很多对买房人不利的条款,所以购买“海景房”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详细了解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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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韩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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