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杰律师亲办案例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来源:陈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2
浏览量:1161
  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言成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叶某、余某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二被告无能力继续施工,擅自停工构成违约

    根据本案合同约定:二被告负责对某区海陶北村、海陶南村、塘南村卫生室后续工程进行施工。合同总价140800元。工期一个月,于2013年6月25日竣工。被告只包工不包料并负责工人饮食,原告提供施工材料、住宿。大型工具由原告提供,手工操作工具由被告负责。结算方式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人工工资的90%,另有工程质量保证金5%,一年后付清

本案叶某与余某是合作关系。叶某负责技术,余某负责施工。但叶某在工地呆了三天后便无故消失,使得余某无法按照图纸要求继续施工。在原告的帮助下,从别的工地找来了技术人员才使余某能继续施工。但由于余某施工经验不足,又找不到合适的技术人员,使得余某无能力独立完成承包的工程,所以在2013年5月底原告预付完4万元左右的工人工资后,被告余某即停工不干了。

但在后来的协商中,被告的行为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原告之后与被告协商,原告可以先垫付一部分工人工资,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却遭被告拒绝,而且还要原告先行支付十多万工人工资。而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却不到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的一半,且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付清人工工资的90%。在此情况下,原告百般妥协,被告依然坚持索要十多万工程款,而合同总价也不过14万多元。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被告就组织自己的亲戚百般阻挠原告继续施工,原告先后三次报警,均无法进入工地继续施工。当地派出所民警在原告第三次报警后,在发包方某区乡政府的干预下,才使得被告不再阻止原告继续施工。原告才能在8月4日正常开工。

综上,被告的种种行为显然是在恶意讹诈原告。想以无赖行径要挟原告以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现在社会上存在着这么一种现象:由于建筑工程的承包比较混乱,部分农民工利用这一点,在自己没有任何承建建筑工程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手段将建筑工程承包来后随便找几个自己的同乡将承包的建筑工程偷工减料、东拼西凑地完成一部分后就以各种理由要挟包工头或者发包方,要求其支付超过实际工程量数倍的工程款,如果不给,就抓住总承包方未与其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漏洞,不依法办事,胡搅蛮缠,无理取闹,甚至组织大量农民工围攻政府,霸占工地,阻挠工地继续施工以达到索要巨额工程款的目的。

而好在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也比较明确,按照合同约定:只有被告完成全部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原告才支付被告工程款的90%。因此,在被告只完成工程量不到一半的情况下,原告有权不支付被告工程款,而被告也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施工,直到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才可以停工。

因此,法庭不应该纵容被告的无赖行径,应依法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二、二被告应该连带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

综上所述,二被告以合作关系共同签订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因被告叶某的原因使得被告余某没有能力独立完成施工,造成了违约行为的发生。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一方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二被告已经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履行本承包合同,且本合同目的也无法实现。因此,原告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已经向二被告正式提出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履行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由于被告的擅自停工,导致该工程不能在合同约定的2013年6月25日完工,原告不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且还要支付超出工程期限的建筑设备租赁费,再加上被告不按合同约定管理好工地材料,导致几十吨水泥被雨淋结成块不能使用,而原告还要另请工人继续施工,对被告已经施工的不合格部分进行返工。这些都是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被告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代理意见,望着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陈 杰  律师

                           2013年8月12日

以上内容由陈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杰律师咨询。
陈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120好评数4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清和北街30#东升大厦5楼507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杰
  • 执业律所: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401*********58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清和北街30#东升大厦5楼5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