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 理 词
尊敬的审判长:
言成律师事务所接受汤某的委托特指派我担任其与刘某买卖纠纷一案的代理人。代理人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享有买卖灯具的自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而本案被告首先是利用其为原告贴现10万元承兑汇票并实际支付8万元的事实,强制原告用剩下的2万元购买其店里的灯具,其次又在原告被迫答应后,被告以高出同行数倍的价格要求原告购买其店里的灯具,好在原告又了解了一下同行同种类型和规格的灯具的价格,最后决定不买被告店里的灯具,并要求被告出具欠条,但被告没有答应。而且被告在之后也没有给原告发货。
因此,被告的行为是强买强卖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被告应依法返还原告支付的订金2万元及利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原告已经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并未给原告发货,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被告应依法返还2万元订金及利息。利息计算依据为,按贷款年利率6%计算三个月,即从2012年9月26日至12月26日。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谢谢!
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
陈 杰 律师
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