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款该由谁承担
老王与老张、老李、老丁、老季系工友关系,经常一起参与安装施工作业活动。老王思维活跃,路子较广,有时也承包一些小的安装业务,拉上几个人一起作业。
2011年5月,常熟**电器厂让老王接一单安装业务,但在这单业务中,老王与其他工友,同工同酬。
这次施工活动中,老丁不幸触电身亡。后**电器厂迫于压力,支付给受害方80万元,并与受害方达成了“垫付款协议”,但认为该款应由老王承担,老王是雇主,厂方系替老王垫付。
后**电器厂向法院起诉,要求老王返还垫付款8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施工作业中,老工与其他工友不存在雇佣关系,老王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了**电器厂的诉讼请求。
陈心刚
2013.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