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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获胜
来源:董补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1
浏览量:609

取证获胜

那是二千年八月的一个下午,天气非常的炎热。

刚一上班,就有一位老妇推门进了我的办公室,急切地说:好律师呀,你可得救救我儿子,他可是我唯一的亲人了,今年才二十二岁就犯了盗窃罪,一切全完了!让我这个老婆子以后可咋活呀!看着老妇悲切的心情,我决定为她儿子辩护。

办完了辩护手续后,我便提上公文包和老妇急忙赶三点钟的班车到法院去准备阅卷,通过查阅案卷和阅读起诉书得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羊于二千年二月夜间翻墙进入本村李*牛家将其价值一万五千多元的摩托车盗走。被告人仅有三次交待,而且三次交待的情节完全一样,并且卷宗中还专门记录了被告人能如实的交待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老实。看到这,我心里想,这又是一个没有什么可辩护的案子,只等开庭履行程序罢了,这个案子如此省事简单,我又觉得有点不正常,决定立即会见被告人李*羊。当李*羊知道我是他的辩护人后,沉默了半晌,突然说:律师,我没有想偷李*牛家的摩托,我和他的女儿**有二年的恋爱关系,李*牛一直反对,极力 从中阻止,那天夜里是应他女儿**之约商定骑摩托逃婚的。

果然有问题。于是,我准备作全面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本案应先从**身上着手调查,连续两次到李*牛家,他家人都称女儿**不在家 。我决定在村里和李*羊及李**同学之间展开调查,通过两天的调查走访,查清弄明了以下几个事实:

第一、*羊**是同班同学,一九九八年高考双双名落孙山后建立了恋爱关系。

第二、李*羊与李**系同姓,按辈份李*羊叫李**姑姑,这在当地是绝对不能恋爱结婚的 ,是触犯族规的。

第三、李*牛极力反对他们之间的恋爱,除了同姓不能结婚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李*牛是村中的首富,而李*羊家却是村里最穷的一户,牛气冲天的首富其能把女儿嫁给一无所有的穷光蛋,让自已的女儿在他的眼皮底下吃苦受穷一辈子!人常说:穷帮穷,富帮富,穷富根本不是一条路。不是一条路上的人还谈什么恋爱,李*牛是个认死理的人,所以,死活不同意女儿和李*羊的婚事。

了解到这些事实,我更增加了信心,但是,还缺少李**的证据。我第三次去了李*牛家,这一次明确地给李*牛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凡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发案时你女儿就在现场,所以她必须作证,有作证的义务。

三天后,法院书面通知公开审理,接到通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案涉及个人隐私,申请不公开审理。

法院采纳了我的意见,同意不公开审理,也就意味着我的证据起了作用。李**到法庭作证时,见到李*羊眼泪就不停地流了下来,庄严的法庭上,李**向法官讲述了这原本就不应该发生的事情,她和李*羊在高中快毕业时就已经私定终身,但因世俗的偏见,族规的霸道,使得他们不敢在村中公开结婚,尽管毕业后的第一春节他们已冲破了男女之间的最后界限。二千年二月十日晚,李**约李*羊半夜翻墙到她家一块外出打工逃婚到南方,决定趁夜色骑 摩托走,李**将早已经准备好了的摩托车钥匙交给了李*羊,李*羊刚把摩托推出门外,就惊动了李**家的狗,李*牛赶到一看是李*羊,气不打一处来,不容分说,便抓住李*羊,大声喊:抓贼啊!抓贼啊!就这样李*羊以盗窃的罪名送到了派出所。

被告人李*羊当庭也承认:当时,他承认偷车,是考虑自已受点罪,就能保住**的名声。至此,我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主观故意是决定一个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现在问题已经查明,被告李*羊不具备偷盗摩托的主观故意,其主观故意是为了逃婚,而逃婚这种行为不是犯罪行为,请法庭宣告被告李*羊无罪。

法庭上,公诉人对我提出的这一切证据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

法庭经过二十分钟的合议以后,李*羊被无罪释放。

一个月后,李*牛也知道阻止不了他们的婚姻,再说也对不起他们,又怕他们继续逃婚,也就顺水推舟的同意了他们的婚事,为俩人举行了隆重的婚礼,当然我也被李*羊的老母软缠硬拉去参加了他们的婚礼,使一对有情人终成眷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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