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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纠纷

来源:张晓光  更新时间:2013-11-21 12:59  浏览量:751

    基本案情:合伙纠纷。

    2013年4月原告赵某将郑某告上法庭,郑某委托张晓光律师作为其一审的代理人,参加了原告赵某诉其合伙纠纷,要求支付施工款130000元及利息的案件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

2010年5月至11月,第一被告郑某,作为发包方,将工程发包给第二被告李某,而原告赵某是与李某之间签订协议以及具体施包轻工的办法。我们提出了具体的答辩意见:1、原告与被告郑某不具有合同关系,起诉郑某属于诉讼主体错误。2、第一被告郑某已经将全部的合同价款支付给了第二被告李某,不拖欠工程款;并提供了相关合同、工程费打款记录等证据;3、要求驳回对郑某的告诉。

法院判决:经过前郭县人民法院法庭审理,原告人赵某当庭撤诉,撤销了对被告郑某的告诉。

总结:作为被告郑某来说,在代理律师的帮助下,使得原告当庭撤诉,这是很让人满意的结果。在此也提醒大家,在工作和生活中,一些重要的协议、票据应该妥善保管,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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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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