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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 判缓刑
来源:曾绮姿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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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李某与张某因锁事发生纠纷,而致受害人张某左手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告人李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并在法院开庭审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会见了该被告人,经过法律调查后,为其提供法律援肋,并在庭上以下发表了辩护意见:



-、被告人李某系未成年人,且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以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的规定,被告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且被告人现有悔改之心,其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发生,故建议法庭综合本案情况,依法认定其构成自首。



二、被告人李某的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



同时,被告人为了弥补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痛苦,其一直积极赔偿,现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由此可知,被告人确有悔改之心。



综上所述,辩护人,请求贵院充分考虑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依法被告人适用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过庭审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全部的意见,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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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绮姿
  • 执业律所:
    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3*********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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