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林某承包花炮厂第二车间后又转包给荣某、黄某生产花炮,荣某、黄某雇佣的崔某在工作中红被烧伤致死,荣某、黄某于崔某大儿媳妇及另外一个儿子达成调解协议,崔某其他近亲属不同意,提起诉讼。
在这个案子中有一个焦点性的问题:承包情形下责任主体的认定。下面我就这一问题进行详细论述。
一、承包经营劳动关系主体的确立原则
租赁或者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未发生改变,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用人单位在承包讲义或者租赁期间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不论是否再转包或者再转租,该用人单位与承包方或者租赁方为一方当事人。
二、本案崔某公司事故赔偿责任的承担。
崔某虽是由荣某、黄某负责雇佣到其二人承包生产的花炮厂工作,但是用人单位仍应认定为花炮厂,崔某在工作中被烧伤后死亡,应依法认定为工伤死亡,花炮厂作为用人单位,应与承包方林某以及再转包后的承包方 荣某、黄某共同作为一方当事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调解协议因未经其他近亲属委托或者同意,系数无效,故四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