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昶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肇事赔偿
来源:万昶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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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北京市民王某骑自行车至丰台区某某村进入机动车道,与由北向南驶来的京F/B****小客车相撞,小客车前部左侧与自行车接触,王某倒地受伤。当日,王某入住医院,经抢救无效于第二天凌晨死亡。 相互赔偿纠缠不清 车祸除了给双方当事人带来精神伤害外,最直接的就是经济损失。据悉,死者爱人褚某某已支付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6万多元。开车人瑞某某也自行支付修车费、停车费3千多元。 原告褚女士诉称,我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12483.18元、伙食补助费192元、误工费960元、护理费1504元,丧葬费3984元,死亡赔偿金4677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35378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672元、物品损失费280元、交通费647.8元、精神损失3000元。同意按60%赔偿被告损失。 而被告瑞某某辩称,原告要求赔偿的数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同意按30%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尸检费、丧葬费、死亡补助费、交通费共计35603元。其他损失不同意赔偿。我要求原告赔偿停车费1050元、修车费2481.2元。 作为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包括人身损害赔偿、财产赔偿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三种。财产赔偿主要是指车辆损失方面的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是指因为交通事故给车辆驾驶人,乘坐人或其他人员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在交通事故中权利主体因其人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使其遭受精神痛苦或精神受到损害而要求侵害人给予赔偿。 赔偿的主要项目是: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赔偿金,交通费等。 先介绍下几项赔偿的相关内容: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再介绍下护理几项赔偿的计算方法:1、医疗费赔偿计算公式: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计算公式: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50元×住院天数;3、营养费赔偿计算公式:营养费赔偿金额=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4、受害人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固定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或者(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365日)×误工天数;5、交通费赔偿计算公式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凭票);6、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人的原收入×陪护时间或者同等级别护工报酬标准×陪护时间。 对于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部分主要是针对交通事故给伤者或死者家属造成精神上损害的一种补偿性质,按照现有的司法实践,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一般是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整,一般只有伤者的伤情构成伤残等级才能具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包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具体应分为:对局部损失可以修复的和物品因局部损失而导致的贬值损失;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可以修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对已无法修复的车辆、物品,应赔偿其实际价值与残存价值之间的差额部分。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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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万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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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律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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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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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601*********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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