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璐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判缓刑
来源:李璐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9
浏览量:1233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获缓刑

案情简介:



2013年某晚,艾某某在超市因为同行竞争与薛某发生纠纷,后该二人发生打架,打架结束后,薛某纠集了王某、蔡某欲找艾某理论。为协调此事,艾某找来何某。王某与薛某到达后,与艾某发生拾搡,艾某用砖块砸向王某,致使王某受伤倒地。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了重伤。后艾某被拘留、逮捕。2013年检椒察院向椒江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艾某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10月17日椒江区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判处艾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艾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艾某故意伤害他人一案的辩护人。在本案开庭前我通过会见被告人、查阅本案的案卷、又经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庭审,已充分的了解了本案案情。现就艾某故意伤害他人一案,就犯罪事实与量刑情节方面作如下辩护:

一、在犯罪事实方面的辩护:

首先,被告人艾某砸向被害人王某的砖块与被害人王某砸被告人艾某的砖块系同一砖块,该砖块系王某携带到案发现场。

在本案中,艾某并未携带任何作案工具前往案发地。对于该事实,艾某的供述以及与其没有利害关系的证人何某的证言、夏某的证言可相互印证。

根据艾某的供述、今天庭审调查,结合证人何某的证言、以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经过仔细搜索,现场他处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可以确认艾某砸向王某的砖块与被害人王某在案发之前所携带的、用以攻击被告人的砖块系同一块。

而证人蔡某、被害人王某对其未携带石块的事实的陈述,与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与事实不符,对矛盾部分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证人蔡某、薛某、夏某与被害人王某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比何某的证言的证明力小。

其次,被告人艾某系接住被害人向其砸过来的石块再向被害人砸过去而非从地上捡起来再砸过去的。这是因为:

第一,从夏某、薛某、蔡某的证言,都说艾某不知道什么时候,手中就拿着一块石块,但以上几位证人均未证实其看到艾某从地面上捡起石块。而在案发时,夏某、薛某距离艾某等人的位置大约二至三米远,根据证人夏某的证言,“王某和艾某对打的过程中,不知道怎么重心低了一下,艾某就用硬物从上往下拍在王某头部”,既然夏某能看清王某重心低了一下这么小幅度的动作,其所站的位置更能看到艾某弯腰从地上捡石块的大幅度动作。而薛某证言为:“王某和蔡某走在前面,我走在最后,我刚走到十字路口的雨棚下,就看到王某和艾某拉扯了起来,何某上前去拉,他们三个互相纠缠在一起,然后艾某拿了块石头砸在了王某的头上”。很显然,薛某所站的角度,也能看清该案发生的全过程,即使看不清艾某从地面捡起石块,至少也可以看见艾某低身的动作。

第二,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左手虎口比较痛,可以进一步证实被告人接住了石块。因为一般的殴打、拉扯、用手挡等并不会触及至手的虎口处,只有虎口在突然承受的重物时,才会疼痛。

第三,整个案发过程,是混乱的,被告人对案发过程的记忆是无意识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对一件无意识记忆的事情,在最初被人询问时,我们尚能肯定自己的回答,但多被询问几次,我们会怀疑自己的记忆。这正是艾某前四次都说自己接住了被害人扔过来的石块,后几次讯问却是无法确定自己是从地上捡起还是接住被害人扔过来的石块的原因。

综上,可以排除艾某从地面捡起石块的可能,而他手中石块的来源便只有两个,一是从一开始他便携带,二是艾某接住了被害人扔过来的石块。对于他一开始携带石块的可能性已排除,那么,可以肯定艾某是接住了被害人扔过来的石块。

二、关于量刑情节的辩护:

第一,案发后,被告人及时拔打110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对其处罚。

第二,被告人及家属也举全家之力,东挪西凑,代为对受害人进行充分的赔偿,已经取得受害人的充分谅解。

第三,在本案中,受害方有重大的过错。首先,本案的发生并非临时起意,受害人受他人纠集、怂勇下有预谋地携带犯罪工具前往犯罪现场欲教训被告人,本案的发生系由受害方所引起。其次,被告人挣脱受害人、证人何某站在中间劝架时,受害人仍不依不饶,拿起砖块砸向被告人。受害人被砸、倒地后,被告人为了避免再次冲突,逃离现场,但受害人仍穷追不舍。因此,受害人不仅是本案发生的引起者,其行为也导致了事件的升级,在整个案件中受害人的行为有重大的过错,艾某只是被动的陷入进此案,相较而言,被害人的主观恶性远大于被告人。

第四,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行为,并非经过精心的组织、策划,而是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并且被告人平明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在其伤人后又及时拔打120,抢救被害人;认罪态度好,也对其自己的行为也深悔不已,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小。

综上所述,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中国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建议贵院对艾某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辩护人:李璐

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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