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堂震律师亲办案例
输血感染肝炎 医院私自采血应担责
来源:尤堂震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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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5年,王某因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致左手严重受伤,指骨骨折而且失血严重。王某来到扬州某县医院就治,医院为其输血并打钢钉固定骨折部位。经过治疗好,王某骨折治愈并顺利出院。然而,回家后时间不长王某面色发黄,见到肉类想吐,浑身乏力。王某再次来到医院治疗,经检查确诊已患上了乙肝。王某为此到多家较大的医院进行治疗,但一直未能治愈。2005年,王某在上海某医院治疗,经医生询问并解答,方得知其感染乙肝可能是1995年的那次输血造成的,但此时距当时输血已十年之久,此时维权还有希望吗? 案件代理及处理结果: 王某找到本律师,本律师认为本案有两个关键:1、事隔十年,王某到法院起诉,是否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一年的诉讼时效?2、医院当年的输血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王某的肝炎是否与输血有关联性? 在接受代理后,本人代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对第一个关键,本律师认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受害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害人或侵害事实的时间,而不能从输血的时间开始计算,对此,法院认同了我的观点,诉讼时效的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对于第二个关键,我提出要求医院出示当年输血的全套资料,但医院未能出示,其理由是档案管理规定要求病历资料只应保存十年,但原告从输血到起诉已超过十年。对此,我提出病历资料至少应当保存15年以年;此外,据我从侧面了解,县医院当年都是自行采供血,也就是随便找几个人来供血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此的采供血途径根本无法保证血液的健康。私自采供血明显违反了卫生部的相关规定。 经过本律师的努力,最终法院判决王某胜诉,王某最终得到十万余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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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尤堂震
  • 执业律所:
    江苏尚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10*********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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