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某,女, 2011年10月份以来,在永康开设美容院。2013年4月被抓。2013年6月以涉嫌容留卖淫罪被起诉。
在本案中,官某虽然从2011年开始经营美容院,但没有证据证明此前的美容院是从事卖淫活动。在审理中,本人提出除了案发当晚被抓的三次涉嫌容留卖淫外,不能计算以前官某的容留卖淫的次数。最终法庭采纳本人的辩护意见,判处官某容留卖淫罪九个月。在本案中,关键的是对以前的容留卖淫行为如何理解上,本人从证据角度据理力争,法院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