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赤律师亲办案例
在酒楼消费如厕时摔伤,酒楼应否负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类)
来源:梁赤律师
发布时间:2006-05-24
浏览量:1439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

被告:深圳市**大酒楼有限公司

 

2000年5月21日晚上,原告与朋友一行九人在被告酒楼用餐,席间原告上厕所小便,后被服务员发现原告在厕所内摔倒,不省人事,随即送深圳市人民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原告属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1.左顶硬膜外、下混合血肿;2.右枕迟发性硬膜血肿;3.血疝;4.右顶枕头皮挫伤。2000年10月1日,原告出院,出院医嘱门诊和继续康复治疗。原告经鉴定,结论为:原告系急性重型颅脑损伤,现右侧肢体轻度偏瘫,失语症,左侧视力障碍,右侧视野部分缺损,综合评定为六级伤残。

2000年7月25日,原告在住院期间,以人身损害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前期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补偿费、精神赔偿费等共1,524,300元。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原告的摔伤,身体受损害与被告不合格的服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原告是由于自身喝酒不胜酒力跌倒的,是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与被告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本案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代理思路及实务

被告委托了本所律师代理。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针对原告诉状陈述的伤情,到医院调取原告的原始病历。

承办律师想尽一切办法调取原告的门诊病历及住院病历。结果发现,在病历中记载着患者陈述:“患者于今天1小时前酒后上厕所时不慎跌倒,左顶枕部着地……”这份病历,成为查明事实的重要证据,也是被告据此认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的一份有力证据。

二、走访知情人,了解事件过程。

通过向当晚在酒楼当班的服务员了解到,是一位名叫陈耕牛的男服务员和一位叫杨海英的女服务员第一时间发现原告躺在厕所的,他们被一个客人告知厕所躺着一个人时,便跑进去,一看,发现原告仰躺在地上,脚朝便池,头朝通道,阴茎外露,未拉裤链。这是一个重要的情况。为案件找到了我方证人。

根据这一现象,按一般的思维,可初步可推断原告是在未撒完尿,在排尿过程中跌倒的。为什么会有这一现现象?为寻找这一答案,承办律师又向医学专家请教。

三、请教医学专家。

专家认为,原告的这种现象与医学上称为排尿性晕厥的现象相吻合,原告在跌倒前饮过酒,饮酒是排尿性晕厥的一种诱因,这种现象较为常见。据此,原告跌倒的真正原因可能是排尿性晕厥所致。承办律师将专家意见整理成笔录,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并以此作为依据申请对原告跌倒的原因进行医学鉴定。

四、将跌倒现场绘制平面图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使法官对现场有一个感性认识。

本案在法律适用上作如下分析:

首先应确定适用民法中的何种法律原则,在我国有关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分担,主要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三种。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作为确定和追究行为人民事责任依据的规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的特殊情况之外,均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受害人不仅要证明自己所受损害是由被告的行为或应由其负责的事物引起的,而且要证明加害人有过错。本案不属于法律另有特殊情况的情形,所以应适用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要证明被告有过错,以及原告的身体损害与被告的服务直接的因果关系,举证较困难。而根据调查证据,原告自身存在过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利于被告。

在庭审中,承办律师发表了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跌倒与被告的服务没有必然或直接的因果关系。

1.原告的跌倒不是因积水而滑倒。

原告认为,造成原告跌倒的直接原因是被告之洗手间地上有积水,并因此推断性指责被告提供的服务不合格,进而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庭审中,只有原告的证人吕钦一人证明被告之洗手间的第二个便池有积水,除此之外没有其他任何人看到洗手间地上有积水。原告跌倒被几个人一起扶回厅房后,也没有人证明原告衣服上有水迹。事实上,原告是在第四个便池处跌倒的,即使是第二个便池处有积水,原告在第四个便池跌倒与第二个便池的积水也不可能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原告跌倒的原因并非因积水而滑倒,而是其它原因造成跌倒。

2.原告是由于自己的原因而跌倒。

原告除了主张洗手间第二个便池处有积水外,并不能举证证明造成原告跌倒的原因在于被告。被告从开业至今已有多年,从没有出现消费者在洗手间跌倒的情况,被告的服务并不存在危险性,原告指责被告的服务不合格缺乏事实依据。从原告倒地时的情况看,原告头朝便池外,脚朝便池内,仰躺在地,阴茎也露在裤子外,显然是原告不是滑倒,而是站着后仰而倒,应是在无意识的状态下跌倒。并且,正常人滑倒或在清醒中跌倒时,都会下意识地以手撑地,不会出现后脑勺与地面严重撞击的情况。但原告并没有这样的正常人的本能的反应,说明原告是在失常的状态下倒地的。因此,原告跌倒是由其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与被告的服务没有因果关系。

3.请法庭对原告进行医学鉴定。

从医学的角度看,根据原告的具体病情,本律师通过走访专家,认为原告的情况与医学上称为排尿性晕厥的现象相吻合,且原告在跌倒前饮过酒,饮酒是排尿性晕厥的一种诱因,这种现象较常见。因此,我们判断原告跌倒的真正原因可能是排尿性晕厥所致。如果该判断与法庭对原告进行医学鉴定所得的结果一致,不仅能科学地揭示原告跌倒的真正原因,更能分清责任,使本案的判决能有一个较为清楚和客观的事实依据。

二、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因无过错而不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和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案不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为此两种归责原则须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而本案不在其中;本案也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因为该原则主要是适用于侵犯财产权案件,并要求双方当事人均无过错。而该案是人身损害赔偿案,既然原告诉被告存在过错,本案当然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那么,本案唯一适用的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这也是我国法律上普遍采用的侵权行为的一般归责原则。根据该原则,谁主张,谁举证,谁过错,谁负责。从法庭上的质证情况来看,原告根本不能举证到底是什么原因直接造成其跌倒,而根据一系列的证人证言以及原告跌倒前后的情况,并通过上述分析说明,原告是在不能自我控制的情况下跌倒的,原告不胜酒力,并在入洗手间前饮酒,自身存在过错。原告的跌倒与被告的服务毫无因果关系,而与自身的过错有直接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应由原告为自己承担损害责任,被告不应负任何的法律责任。

在一审过程中,由于原告坚持是酒楼厕所地面湿滑而造成跌倒的。法官为此专门到现场勘验,结果是:该洗手间使用的是防滑地砖,在地面泼水后,并不显得滑。

同时,一审法院根据被告申请,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对原告受伤原因进行医学鉴定,该院出具结论如下:据法院现场调查记录,病者饮酒后站立排尿位正确,排尿后晕倒,裤链未拉,生殖器外露。如果所提供以上材料属实,此患者可能为排尿性晕厥所致。

 

【一审审理及判决】

经一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原告上洗手间时只有独自一人,关于原告是如何摔倒的真实情况,并没有任何人亲眼看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告确实在被告的厕所内摔倒受伤的事实,不能证明其摔倒受伤是由于洗手间的地滑造成的,也不能证明有其他人在该洗手间有过滑倒的事实。原告提出被告未在洗手间设置警示性标志的问题,本院对被告洗手间的地砖进行过现场勘验,事实上该地砖即使在有水的情况下也不显得滑,故被告未在洗手间设置警示性标志,不构成过错责任。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同样不能证明是由于原告自伤或自身原因摔倒的事实。从本院委托深圳市人民医院对原告受伤原因进行医学鉴定等证据分析,也不足以证明原告摔倒受伤的真实原因。因此,本案原告摔倒受伤的原因无法查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原告和被告对损害事实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公平责任,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从公平的角度考虑,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原告和被告公平地分担。被告具体分担的数额,本院结合原告的损害后果和双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酌情核定。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等其他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一次性补偿原告吴某人民币80,000元。

 

【二审审理及判决】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理由是:

一、原审法院未查明被上诉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存在过错的事实。被上诉人摔倒是由于其自身的过错造成的,上诉人对此没有过错,理由是:1.在抢救被上诉人的原始病历中记载着其亲口陈述,其是由于自身不慎摔倒受伤的。2.被上诉人在摔倒前喝了过量的啤酒。3.被上诉人是上诉人的常客,平时皆不喝酒。4.被上诉人摔的是脑后勺部位,证明其是后仰摔倒在地的。任何一个正常人,后仰倒地前都会本能地用双手撑地,屁股着地,根本不可能造成头部着地受伤。被上诉人是一个26岁的年轻人,在倒地前竟然没有本能的反应,导致头部严重受伤。这证明了在被上诉人摔倒时精神是处于失常状态的,而导致被上诉人精神失常的原因,极可能是因为被告在摔倒前饮酒。这与被上诉人在医院亲口陈述其不慎摔倒相吻合。5.被上诉人的起诉理由是洗手间地滑,致其滑倒摔伤。在一审第二次开庭时,被上诉人亲口陈述了摔倒细节,“是由于地滑,左脚先滑摔倒的”。这一事实,一审法院未查明认定。经现场勘验结果表明,上诉人的洗手间使用的是防滑地砖,在地上泼水后,并不显滑。这说明被上诉人的摔伤并不是滑倒的,摔伤与地滑无因果关系,上诉人并无过错。上诉人已经尽了谨慎和合理注意义务。上诉人提供的服务是安全合格的,无证据证明上诉人有过错。

二、一审法院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以公平责任进行归责,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只适用于当事人都没有过错,也不能推定当事人有过错,依据过错确定加害人的责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明显有失公平的情况。公平责任在司法实践应慎重适用,不应滥用。

一审判决认为,“本案原告摔倒受伤的原因无法查明,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为原告和被告对损害事实的发生都没有过错”,故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事实上,原告摔倒的原因经已查明,原告起诉是地滑摔倒,而现场勘察结果已排除地滑摔倒的可能性,并根据上列事实,摔倒后脑有违一般人的正常反应,这一焦点问题已经清楚,一审法院不应在其他环节上纠缠是因为生理原因摔倒,还是其他外因作用摔倒问题探究其原因,因为这已超出了法院的审理范围。

据此,本案不适用公平责任原则,而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上诉人对自己不慎摔倒存在过错,其损害后果应由其本人承担,上诉人应免责。

三、作为公平责任的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因果关系不存在,上诉人不是本案的加害人。

在公平责任中,以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为责任构成要件。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和损坏事实之间的因果联系。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和损害事实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换句话说,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和物件不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那么不能以公平责任追究其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上诉人提供的服务和场所是安全合格的,被上诉人起诉的理由是地滑,现场勘察地滑的原因已排除,这就是说,被上诉人起诉的诉因与摔倒的结果无因果关系,被上诉人也没有举证上诉人作为酒楼经营者,由于地滑以外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和物件导致被上诉人摔倒受伤。作为侵权责任的必要构成要件的因果关系并不存在,就不能认定上诉人是加害人,就谈不上上诉人应负侵权责任!

我们认为,被上诉人在摔倒时没有任何的本能反应,导致头部严重摔伤的事实说明被上诉人是在不能自我控制的失常状态下倒地的。因此,被上诉人跌倒受伤是由于自身原因造成的,与上诉人的服务和场所没有因果联系。根据医学专家分析,被上诉人的情况与医学上的排尿性晕厥现象相吻合,被上诉人在跌倒前饮酒,饮酒是排尿性晕厥的一种诱因,这种现象较为常见。因此,我们判断被上诉人失常可能是饮酒引发排尿性晕厥所致。

原审法院只是在认定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对损害事实的发生都没有过错,并没有考虑损害事实是否与上诉人的行为或者物件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以公平责任原则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被上诉人经济损失,我们认为这是错误的做法。在这里原审法院混淆了过错和因果关系这两个概念,前者属于主观心理状态,而后者属于客观事实,两者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只是排除以加害人有过错作为责任构成要件,但是并不意味着在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或物件没有因果联系的情况下也能够据此归责。确定因果关系是运用公平责任归责的先决条件,如果因果关系不确定,则不能确定加害人或者被告,过错的认定和责任的确定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证明上诉人的行为和物件是造成被上诉人损害的原因的举证责任应该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若举证不能,则无法确定上诉人是本案的加害人并据此归咎上诉人侵权责任。

综上理由,请二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二审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意见,法院认为:被上诉人在自身不胜酒力的情况下喝了两杯啤酒,并在无人陪伴的情况下独自一人上洗手间,后在上诉人的厕所内摔倒受伤。本案系特殊侵权案件,应采用过错推定原则的归责原则。经一审法院对上诉人洗手间的地砖进行现场勘验得出结论,该地砖即使在有水的情况下也不显得滑。因此,在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摔倒受伤是由于洗手间的地滑造成的情况下,即不能推定上诉人有过错,而应推定被上诉人因自身饮酒后造成行动不便而如厕摔倒,这与被上诉人在其原始病历中陈述因其自身不慎摔倒受伤之说相符。公平原则适用前提是双方均无过错,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的公平原则。上诉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上诉人愿意从人道主义角度考虑,支付被上诉人费用人民币20000元,本院予以许可。原审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以(2001)深中法民终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变更原审判决为:上诉人深圳市**大酒楼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补偿被上诉人吴某人民币20,000元。

 

办案体会

本案的成功代理,在于庭前调查取证工作。

在当时,根据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医院除患者及公检法单位外,不允许其他人查阅及复印病历。承办律师在阅卷时就意识到原始病历的重要性,于是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原始病历,成为了对被告极为有利的证据,特别成为了二审法院推定原告有过错的重要依据。

由于承办律师亲临现场绘制平面图,走访了当班服务员了解情况,做好证人证言笔录,证明地面并不湿滑,促使主审法官到现场洒水试验地面湿滑状况。在庭审时,原告方的证人在证明第二个便池有积水时,承办律师进行了询问质证,使其陈述自相矛盾,无法作证据使用。

调查取证,是律师诉讼实务的一项基本功。律师在研阅案件材料时,就应对调查取证的方向及内容有一个基本的提纲,然后运用一切可能运用的方式方法进行。然而,现实中,律师的调查取证,并不容易,往往会遇到很多的障碍和阻力,没有象公检法人员那样强有力。因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靠技巧和经验,而这种技巧和经验又是在工作中积累的。

在法律适用方面,被告的代理律师认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一审法院适用了公平原则,二审法院适用了过错推定原则。通过办理该案,使承办律师对过错推定原则的正确适用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推定,是指根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过错推定,也称为过失推定,是指如果原告能证明其所受的损害是由被告所致,而被告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并应负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可以分为一般过错推定和特殊过错推定。所谓一般过错推定,指法律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人身、财产并造成损害的,应负民事责任,但如果加害人能够证明损害不是由于他的过错所致,可以被免除责任。此种推定的特征在于被告只要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就可以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所谓特殊过错推定,是指在某些特殊的侵权行为中,法律规定行为人要推翻对其过错的推定,必须证明有法定的抗辩事由的存在,以表明自己是无过错的,才对损害结果不负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在其原始病历中陈述因其自身不慎摔倒受伤,又不能证明原告摔倒受伤是由于洗手间的地滑造成的,二审法院据此推定原告有过错,被告免责。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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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赤
  • 执业律所:
    广东方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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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440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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