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
作者:王向阳 更新时间 : 2013-11-18 浏览量:635
由于医生失职,误把“股骨头坏死”当成“类风湿关节炎”治疗,致患者长期使用不对症药物,使患者股骨头坏死严重,必须行股骨头置换术,构成十级伤残。近日,XX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医院赔偿因误诊为患者陈某造成的部分损失25万余元。
2002年1月16日,陈某因髋痛到某医疗就诊。当班医生询问病情后让陈某拍了X光片、血样化验,确诊陈某患“类风湿性关节炎”,并按此为陈某进行医治:贴膏药并口服“布洛芬”和“地塞米松”。此后近一年半的时间,陈某多次到该院就诊并一直按此方法进行治疗,但病情不仅没有好转,反而恶化不能行走。2004年3月15日,因“双髋痛2年,服用地塞米松2年”,陈某到省立医院就诊,被确诊为“双侧股骨头无菌坏死”,需行双髋人工关节转换术。同年底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医疗赔偿因诊疗不当给自己造成的各类损失47万余元。在审理过程中,医患双方针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进行了多次鉴定,省法学会鉴定结论为:构成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疗鉴定所鉴定陈某伤残等级为十级。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在2002年首次就诊时股骨头坏死的影像改变已很明显,放射科和临床医师均未作出诊断,没有得到股骨头坏死的指导性针对性治疗;院方未告知陈某作进一步检查,陈某又较长时间服用了地塞米松,股骨头坏死变形加重。但陈某股骨头坏死变形加重主要是疾病本身发展演变的结果,与早期诊断、治疗不当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医院应负轻微赔偿责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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