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需要律师亲办案例
死刑到无期判决
来源:朱需要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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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xx有吸毒史,2011年元月十六日,潘xx约上女朋友李xx一起去驾车前往武汉探望生病的朋友(自己儿子的干爹)。在行驶到湖南省邵怀高速洞口路段时,潘xx将车停靠在邵怀高速江口段隧道出入口应急道上,被巡逻的高速交警以交通违规为由连人带车带回中队处理。经交警检查发现车子后备箱内装有10.3万粒毒品“麻古”(约10公斤),潘xx见状撒腿跑逃跑,其女朋友李xx已被交警当场扣留。

2011521日,潘xx被某省公安在某省某市抓获的,并以涉嫌运输毒品罪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辩护人以被告人潘xx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发表辩护意见。

其一,潘xx在该案中没有运输毒品的主观故意。其说是去武汉,实际目的地究竟是什么地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所到达的目的地是哪里?现有的证据充其量只能证明车尾箱内有一提袋(内有“麻古”),这一提袋并不能排除有第三人在其不知情况下置入车尾箱内。况且,其中途住过宿;爆胎维修过车,可以说有多人接触过那辆车,因此,他人藏毒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其二,如果仅从车主的车内有“麻古”就认定其运输毒品,那是客观归罪。其三,运输毒品一般有运输对象,但本案不能查实运输对象。且运输毒品是为了特定的目的,如运输牟利或者运输给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而本案都不能查实,应认定为动态持有毒品。

20111018日,审理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以被告潘xx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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