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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运输 贩卖毒品案由死刑改判死缓
来源:朱需要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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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运输 贩卖毒品案由死刑改判死缓


2007年3月,被告人张xx、被告人王xx及唐xx在邵阳市商量合伙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宜,商定由王xx负责联系毒品的货源,张xx及唐xx负责从云南将毒品海洛因运输到邵阳,然后再按出资多少分配毒品。2007年6月1日,被告人张xx和唐xx赶到瑞丽市从毒贩手里接到毒品海洛因3000克,“麻古”5000粒。

张xx运输、贩卖毒品案由死刑改判死缓

案情简介

2007年3月,被告人张xx、被告人王xx及唐xx在邵阳市商量合伙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的事宜,商定由王xx负责联系毒品的货源,张xx及唐xx负责从云南将毒品海洛因运输到邵阳,然后再按出资多少分配毒品。2007年6月1日,被告人张xx和唐xx赶到瑞丽市从毒贩手里接到毒品海洛因3000克,“麻古”5000粒。回到邵阳后,张xx分得1100克海洛因和1500粒麻古,被告人王xx分得1900克毒品海洛因和3500粒“麻古”。

被告人张xx将购买分得的海洛因和麻古伙同刘xx、伍xx向赵xx、唐xx等人销售。2007年7月初,被告人张xx和王xx商量去云南买“麻古”。2007年7月20日晚上张xx及唐xx从长沙乘坐飞机前往云南,由唐xx从毒贩手里接到货后,在返回瑞丽大酒店和唐xx同在湘菜馆吃饭时,被告人张xx被布控多时的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搜缴毒品海洛因5665克。经鉴定,被搜缴的毒品海洛因的纯度为48.6%。唐xx虽脱逃未被抓获,但公安机关在一审开庭之前对唐xx未予报捕和网上追逃。

2008年6月3日,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xx、王xx等犯运输、贩卖毒品罪为由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并将该案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8日作出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张xx死刑。被告人不服,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7日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9日宣告判决,将被告人张xx改判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诉辩主张

湖南省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7年3月至2007年6月,被告人张xx和被告人王xx及被告人唐xx合伙从云南运回毒品海洛因3000克,麻古5500粒。被告人张xx分得1100克海洛因,1500粒麻古。被告人张xx伙同刘xx、伍xx将所分毒品卖给赵x、刘xx、唐xx等人。2007年7月初,被告人张xx和王xx购买麻古未成,转而到云南购买海洛因,被告人张xx接到毒品后,在湘菜馆吃饭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搜缴毒品海洛因5665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xx,王xx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xx,张xx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赵xx、伍xx、刘xx犯贩卖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赵xx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xx、刘xx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辩护人认为:

一、现有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系“特请引诱”

二、张xx委托家属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行为应认定为立功表现。

三、张xx协助抓获同案犯王xx的重大立功表现应予认定。

承办结果

本案经一审判决,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xx、王xx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被告人张xx、王xx均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xx、王xx死刑。宣判后,被告人张xx、王xx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审判决,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1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终结,判决核准被告人王xx的死刑判决;撤销原审对被告人张xx所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的量刑部分,对被告人张xx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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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朱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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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0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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