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需要律师亲办案例
唐xx故意伤害免予刑事处罚案
来源:朱需要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7
浏览量:503

唐xx故意伤害免予刑事处罚案


被告人唐xx、尹xx分别系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区公安分局xx派出所副所长、民警,被告人王xx系该所治安耳目。2008年3月16日晚8时许,三被告人驾乘车辆在大祥区双拥路查处治安案件,见被害人张xx从洗浴中心出来,遂将其带上车问话。期间,因被害人否认有嫖娼的事实,三被告人对其进行殴打。

唐xx故意伤害免予刑事处罚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唐xx、尹xx分别系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区公安分局xx派出所副所长、民警,被告人王xx系该所治安耳目。2008年3月16日晚8时许,三被告人驾乘车辆在大祥区双拥路查处治安案件,见被害人张xx从洗浴中心出来,遂将其带上车问话。期间,因被害人否认有嫖娼的事实,三被告人对其进行殴打。几分钟后,被害人由被告人王xx喊下车并对着被害人张xx头部猛击一拳。三被告人离开现场后,被害人张xx由于头部受伤,行走不稳,摇摇晃晃倒在马路边,后被送至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xx头部硬膜外血肿,损伤已构成重伤,评定为柒级伤残。2008年8月14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xx、唐xx、尹xx犯故意伤害罪,向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期间,被告人唐xx、尹xx对被害人张xx重伤形成的原因提出了异议,要求对车内拳头打击与被害人张xx重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申请重新鉴定。经北京法源司法鉴定中心重新鉴定后认为,车内拳击头部伤害行为在未倒地的情况下,不能形成被鉴定人张xx颅脑损伤特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09年1月14日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善东、唐xx、尹xx均不服,对刑事部分提起上诉。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条文错误,量刑畸轻,提起抗诉。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09年8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

承办过程

被害人张xx受伤后在医院抢救治疗期间,由于办案干警坚决否认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引发了被害人单位职工及近亲属的群体上访事件,相关媒体进行了深度报道,引发了市委、市政法委领导的关注。在有关领导的批示下,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唐xx被刑事拘留后,三犯罪嫌疑人均供述了伤害被害人的事实,其近亲属要求承办律师能够保留犯罪嫌疑人唐xx的工作。由于本案造成了被害人重伤的后果,法定起点刑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要保留犯罪嫌疑人唐xx的工作,只有免于刑事处罚才有可能实现委托目的。因此,本案的突破点是,被害人张xx的重伤后果如果和犯罪嫌疑人唐xx没有因果关系,则有可能实现委托人的目的,而侦查机关的鉴定结论未涉及重伤形成的原因,本案需要进一步鉴定。案件起诉后,承办律师就被害人重伤形成的原因及在车内拳头打击能否形成被害人张XX的重伤后果申请重新鉴定。鉴定结论证实了被告人唐xx等车内的拳头伤害行为在未倒地的情况下,不能形成被鉴定人张XX颅脑损伤特征的事实,据此,案件取得了实质性进展,但要实现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目的,仍有一定的难度。辩护律师为了减轻被告人唐xx的罪责,申请市公安局向市人大、市中级法院提交了要求进行调解处理的报告。在市人大、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的协调下,被告人唐xx在二审和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最终实现了委托人的委托目的,保留了被告人唐xx公安干警的工作。

承办结果

2009年1月14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唐xx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告人唐xx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唐xx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8月11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即撤销三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的判决;以上诉人唐xx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以上内容由朱需要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朱需要律师咨询。
朱需要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291好评数6
中国湖南邵阳市双拥路青城时代城九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需要
  • 执业律所:
    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5*********77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湖南-邵阳
  • 地  址:
    中国湖南邵阳市双拥路青城时代城九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