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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被控盗窃免予刑事处罚案
来源:朱需要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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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被控盗窃免予刑事处罚案


被告人王xx,系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科职工。自2009年5月起在因特网上注册用户名,参与网络赌博。为获取赌资,王xx于2010年12月23日,趁财务科会计彭xx离开办公室之机,从彭xx办公室内盗得一张空白现金支票,加工公章、私章后第二天,在邵阳市大安街支行办理取现手续,支取了现金98000元,转存到自己账户

王XX被控盗窃免予刑事处罚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xx,系邵阳市国家税务局财务科职工。自2009年5月起在因特网上注册用户名,参与网络赌博。为获取赌资,王xx于2010年12月23日,趁财务科会计彭xx离开办公室之机,从彭xx办公室内盗得一张空白现金支票,加工公章、私章后第二天,在邵阳市大安街支行办理取现手续,支取了现金98000元,转存到自己账户,后又通过网银分三次转到广州一名叫陈xx和林xx的个人账户上。后会计彭XX发现,遂向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报案。2010年12月30日,王xx向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还了98000元给单位。2011年10月31日,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向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王xx犯盗窃罪、赌博罪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1年11月29日、12月7日按照一审程序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并于2011年12月27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王xx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承办过程

2011年11月14日,王xx的母亲尹女士找到律所,向承办律师讲述了其儿子王xx被指控犯赌博罪、盗窃罪的事情,委托了承办律师担任辩护人并要求承办律师尽可能地保住其儿子王xx的工作。承办律师会见了被告人王xx并认真阅读了侦查卷,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的赌博罪能否成立;指控的盗窃罪定性是否准确;究竟是盗窃还是挪用公款罪。因此,本案的突破口是,王xx取走单位公款98000元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如利用了职务之便,则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王xx在网络赌博时,是否沉浸于赌博中并以赌博为业或者召集多人聚众赌博,否则不构成赌博罪。另外,指控被告人王xx赌博罪是否有事实依据。在确定案件突破口后,承办律师立即寻找相关证据,经阅卷发现,被告人王xx在单位缺少人手时,也会做出纳的工作,知道单位的账号及应该加盖什么人员的私章的情况。案发当天,单位财务科的公章恰好也是由其进行保管的,另发现被告人王xx在向银行取现的时候,在现金支取申请表中“经办人”一栏填写了自己的名字“王xx”,并予以实名转账。上述证据显示,被告人王xx将空白支票变成现金支票并实名取现均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的盗窃罪名显然不能成立,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的赌博罪的事实,除了被告人王xx的口供之外,没有任何证据予以支持,该罪名也不能成立。但是,要实现王xx母亲的委托目的,仍然是难上加难。为了挽救被告人王xx,辩护人前后几次向王xx所在的单位求情,要求其单位为王xx出具免予刑事处罚的请求报告,并动之以情。在辩护人的努力下,王xx所在的单位邵阳市国家税务局最终向办案单位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出具了请求报告。辩护人将该请求报告作为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的证据予以使用。由于被告人王xx的挪用公款罪不仅有投案自首的情节,而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王xx予以免予刑事处罚已经没有法律障碍,最终成功实现了辩护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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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需要
  • 执业律所:
    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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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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