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今年47岁的刘琳(化名)是一家服装店的老板,她和丈夫罗强(化名)结婚10多年了。刘琳原是某服装厂工人,在与罗强结婚两年后,刘琳就下岗了,刘琳用单位发给的3万元下岗补偿款开了个服装店,二人一起苦心经营,日子越过越红火。
但天有不测风云,一年前的一天,刘琳在外出进货时遭遇了车祸,她的左脸受伤严重,虽经多方诊治,但脸上还是留下了一道道的疤痕。自从刘琳的容貌被毁后,她感到丈夫对自己日渐冷淡,刘琳为了弄清真相便开始偷偷跟踪丈夫。不久后,刘琳便发现了丈夫与另一女子存在不正当关系。事后,刘琳起诉罗强,要求与罗强离婚,并且要求房子及服装店全部归自己所有。罗强同意跟刘琳离婚,但是罗强表示,虽然自己背叛了刘琳,但是房子与服装店都是二人婚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
庭审中,刘琳拿出了一份关键性证据,是罗强亲笔所写的“保证书”。原来,在刘琳因交通事故毁容后,刘琳曾多次质问罗强是否有新欢,为了打消刘琳的顾虑,罗强就给刘琳写了一份“保证书”,其内容是:罗强保证自己在外面不会跟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否则,刘琳有权与自己离婚,且二人居住的房屋及服装店在离婚后都归刘琳所有。刘琳拿到罗强的这份“保证书”,起初感觉非常踏实和安心,她认为自己的婚姻有了保障,罗强肯写这份“保证书”也证明他不会做出对不起自己的事情。但是没过几个月,她就发现了之前讲的那一幕。罗强当庭反驳说,这份“保证书”剥夺了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对自己是不公平的,这也不是自己真实的想法,所以是无效的。
那么,罗强所写的这份“保证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法院最终会如何判决呢?
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庭审中,律师主张,该份“保证书”既体现了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立法精神,亦符合社会道德标准,其实质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约定,该份保证书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对刘琳及罗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判决解除二人婚姻关系,房屋及服装店全部归刘琳所有。通过本案可知,婚姻只有靠两个人用心经营才能得以长久,除此之外,其他任何“保证”都是无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