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
来源:王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5
浏览量:972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 王某某,男,汉族,1959927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号。系死者王某某之父。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莫某某,女,汉族,19571017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X号。系死者王某某之母。

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王某某,女,汉族,2008123日出生,住址:XXXXXXXXXXXX号。系死者王某某之女。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92417日,住址:XXXX集团公司职工.。现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诉讼请求:

一、 依法追究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依法予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 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一切经济损失共计895421元(其中丧葬费19771元,死亡赔偿金410860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254790元,交通费、住宿费10000元,精神赔偿金2000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34319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与同宿舍的王某某因卫生问题发生争吵,随后张某某在宿舍内持刀扎伤王某某,王某某跑出宿舍,张某某持刀追赶。王某某跑到XX集团门口后倒在地上,追赶过来的张某某又用刀扎王某某的后背,王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将王某某杀害,手段极其残忍,性质特别恶劣,依照刑法第232条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原告人在经济上造成巨大损失,在精神上遭受沉重打击和永远无法消除的精神痛苦。 根据《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告人依法应当承担附带民事原告人全部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为此,为维护附带民事原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结案说明:

本案被害人家属委托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代理刑事部分开庭及附带民事部分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经过与办案法官沟通,最终被害人家属获得被告人家属支付的赔偿款,因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死缓。该案件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得到被害人家属一致好评!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王某某、莫某某的委托,指派张振刚、王林担任张某某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家属的诉讼代理人,通过法庭的调查、质证,现就本案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刑事部分:

一、对公诉人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没有异议

二、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较大,应以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

1)根据本案被告人的张某某的供述,被告人和被害人因生活问题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即怀恨在心,被告人出去买烟回来趁被害人洗头梳理不被之际被告人即用刀具刺向被害人左侧腰部,被告人对被害人哀求毫不理会继续刺杀,并在被害人跑出大门外无力跌倒后连刺被害人数刀,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2)根据被告人供述:询问笔录第31页:最后他就仰到在地上了,大喊救命,我就有用刀朝他的腹部连扎了三、四刀,询问笔录第35页:“在整个扭打过程中,我一直拿刀刺他……他时不时的喊:救命,还说:哥,我错了,我没搭理他,还刺他 ”,可见被告人主观恶性如何恶劣,对被害人求救毫不理会,继续刺杀。这足以说明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比较大。

2、被告人张某某捅被害人之后,并没有予以施救被害人,而是逃离现场。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且不积极进行民事赔偿,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的生命的事实是确定的。但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毫无悔罪表现,认罪态度不好,且不愿意进行民事赔偿,严重伤害了死者亲属的感情。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后果严重,且不存在从轻、减轻的情节,因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洪涛从重处罚。

民事部分:

一、被告人应当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年迈的父母失去了赡养自己的儿子,也使依靠被害人扶养的未成年子女失去了生活依靠,同时在感情也给被害人亲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因此,被告人应依法予以赔偿,以安抚死者家属。

综上所述,除依法以故意杀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外,被告人还应承担因其犯罪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受害人家属心灵上的伤害。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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