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林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涉嫌猥亵儿童案件
来源:王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5
浏览量:548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陈某某及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猥亵儿童一案的一审的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全部案卷,并参加了开庭审理,现就本案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合议时参考。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猥亵儿童罪没有异议。

二、关于被告人犯罪量刑情节。

1、被告人主动跟随被害人家属到派出所投案,并且接受侦查机关讯问后能如实交待罪行,悔罪态度诚恳。

被告人在老板娘劝说下跟随被害人家属到派出所投案,到案后经侦查机关询问主动如实的交待了猥亵儿童的全部犯罪经过,使本案顺利告破。

被告人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对自己因不懂法、一时冲动以致犯罪的行为深感悔恨,愿意痛改前非。

2、被告人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刑法17条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悔罪心里深刻。

庭审中,被告人一直能够深刻的认识到自己的罪刑,认罪伏法,未作任何翻供、狡辩。

4、被告人及家属愿意赔偿受害人,争取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5、被告人系偶犯、初犯。

被告人在此之前一直是守法公民,从未因违法乱纪而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系初犯;因一时糊涂而做出的犯罪行为,系偶犯。

6、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相对小。

因本案被告人系青春性发育期、一时糊涂犯下罪行,事后深刻悔罪、并愿痛改前非,并愿意请求家人给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本案被告人只是轻微触摸被害人私处,未造成被害人任何伤害,也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由此可见,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其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

三、关于量刑意见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对本案被告人的刑罚可以适用缓刑。

1、建议对被告人的判刑在一年以内量刑。

2、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判处缓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第十六条:“ 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一)初次犯罪;”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原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可以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以给其改过自新、回报社会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在量刑处罚时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王林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31110

最终该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判处被告人1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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