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周某(行人)相撞,事发时原告怀孕四个月,事故造成原告脚腕骨折。治疗过程中由于用药原因必须进行人工引流,被告拒绝赔偿。原告诉至法院。
承办过程:
2011年12月授原告委托,随后准备材料起诉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由于该案受害人伤情以及伤残等级需要鉴定,起诉数额不确定。鉴定过程繁琐,时间拖的过长,等鉴定结果出来之后,没有构成伤残。后对此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致使误工时间延长2个月。由于事故导致原告流产,给其精神造成很大的损害。
另外,对于该交通事故与原告流产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无法确定,本律师到齐鲁医院找到与原告的主治医生进行了证据的调查,医生称:在对原告伤情进行治疗的时候需要用到一些药物,这些药物会对胎儿的发育有影响,可能造成胎儿的畸形。并要求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证明这一事实。开庭过程中详细的说明这一点,对于原告引流产所花费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法院给与了支持。
承办结果:
胜诉,判决结果当事人满意。
简要点评:
在案件材料准备的时候,随着案情的进展,需要做的东西很多,比如:对方车主以及承包人作为共同被告,被告地址不明确,需要自己查证或者上门找寻,原告主张的赔偿项目是否是证据充分等等。
通过该案的办理体会到,无论多大的案件都要认真研究,寻找其中的关键,以及找出容易被遗忘的细节,千万不要遗漏任何的细节问题,否则在开庭的时候会手忙脚乱,得不偿失。虽然在这过程中会有这样那样的阻力,但一定不要慌张,一步步的走,先稳住当事人,在通过自己的经验以及别人的知道,尽量少走弯路。并且多学、多问,从而是案件得到更好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