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本律师代理的某货运公司因仓库起火烧毁了大部分货物,后托运人李某起诉至锡山区法院,要求货运公司赔偿全部的货物损失。
本案焦点:1、货物损失得具体数额是多少 2、托运单上的赔偿条款是否有效
本律师答辩的主要理由:1、货物的损失需要经过相关鉴定机构的评估鉴定才能予以认可,且有些货物虽然包装有轻微变形但并不影响货物的使用,不属于损失。 2、托运单即运输合同,所载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对方当事人有选择购买保险的余地,但李某没有购买,货运只能按照合同的条款至多赔偿李某三倍运费。
法院判决:最终锡山区法院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本律师代理的货运公司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