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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裁决书
来源:陈宁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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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大劳仲裁字 【2010】第28号 申请人:金某 委托代理人:陈宁,辽宁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大学教师。 申请人金某与被申请人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追索二倍工资、赔偿金等发生争议。申请人于2009年11月23日向本委提出申请,本委于2009年11月26日受理并组成仲裁庭。2009年I2月25日开庭审理,申请人金某、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宁,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董某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由于被申请人超过一年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因法律规定不明确,故,中止审理。 关于当事人的其他仲裁请求,本委做部分裁决。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08年3月17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为公司的副经理。2009年7月24日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支付赔偿金。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人申请仲裁。1、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11月24日至2009年3月16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650元(月工资4500元x3个月零21天(21/30 ×4500元));2、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3500元(4500元x 1. 5个月×2倍)。 被申请人辩称:1、不同意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其仲裁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申请人与公司有协定,公司与申请人只有业务往来没有其它约定。我公司已经按业务量给申请人进行了提成以及发生的各种费用。公司没有支付申请人的工资。不存在支付申请人二倍工资的理由。2、申请人提出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也没有法律依据。我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诸多承揽业务的优厚条件。但是申请人并未按 商定承揽业务,却经常以承揽业务名义报销车辆使用费、业务招待费,给公司造成沉重的财务负担,且申请人在社会上由于个人原因欠款后滥用公司名义,致使KTV债权人来我公司追索申请人的债务。给我公司名誉造成很大的侵害和损失。综上所述,我公司无法与申请人继续合作,也不存在违法解除合同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08年3月17日到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主要负责设计部和工程部,在职期间承揽过芙蓉人家26号1-3-2、胜利长廊服装店D-021等室内装修工程项目,其施工合同有客户、申请人、被申请人负责人的签字及被申请人的印章。2009年6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的餐费、车辆加油费的报销单据,报销单据上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负责人的签字。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支付4500元的劳动报酬,200年7月24日,双方终止劳动关系, 申请人离开被申请人处。 申请人2008年11月24日至2009年3月16日期间的工资为16603元(4500元×3个月+4500元/21.75 × 15天)。 上述事实,有谈话录音、施工合同、报销单据、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委提交考勤表、工资发放表等证据和本庭要求提交的相关情况说明,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条:“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承担其不利后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申请人负责的设计部和工程部管理工作系被申请人的一项工作内容,被申请人每月向申请人支付4500元的劳动报酬,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 12号)第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 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自2008年3月17日起至2009年7月24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同时具备上述情形。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用工之日起未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 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08年11月24日至2009年3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本委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11月24日至200\\\'年3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603元。 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独任仲裁员:邹积信 二零一零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裴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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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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