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建荣律师亲办案例
公司合并问题
来源:马建荣律师
发布时间:200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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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公司如何合并
下午好!各位律师大人!
AB二公司,公司地址跨两省份,A公司只产不销,B公司只销不产,为扩大生产规模,B公司注入大量资金给A公司,使A公司已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未避免将来出现“灾难”,B公司想与A公司合并,可行吗?应怎样进行?恳请您给予高见!注:双方都为有限责任公司,都有2-3名股东

B公司想采取合并的方式无非是想要控制A公司,防止A公司资本扩大后直接形成产销一条龙,但公司合并的方式在程序上比较复杂,B公司还有要承担A公司原先债务的风险,非常难控制,如你的目的如上所述,建议进行股权转让,保留A公司,又可实际控制A公司。同样股权转让在程序上需要制作一系列文件,为稳妥起见,建议聘请当地专门有经验处理公司法的律师代理。


有关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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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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