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燕律师亲办案例
中学生在校受伤害,学校被判50%的赔偿责任
来源:李晓燕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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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学生在教室嬉玩时致伤,学校被判令50%的赔偿 [ 2010-5-1:09:00 | By: 萧声竹 ]    2008年9月12日下午下课后,某中学初二学生余某(男,15岁)和同学袁某(男,13岁)、王某(男,15岁)等人在教室后面相互追逐、戏嬉玩,不慎被教室窗户上的烂玻璃茬口戳伤,致余某右手主神经和血管断裂住院治疗,花取医药费5000余元,学生袁某和王某家长各承担2500余元。余某出院后其家长找学校要求赔偿损失,学校以没有任何责任拒绝赔偿,无奈余某家长一气之下将学校和袁某、王某告上了法庭。后经医学鉴定,余某致伤的右手系五级伤残并出具了8000元的后续治疗费。   开庭后,原告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其全部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40000元。第一被告某某中学以学校不是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在学生入学手册里以及安全教育课堂上都三番五次地强调了安全纪律,严禁学生在课余时间内在教室里嬉闹追逐,打斗等不安全游戏,余某的伤残完全是由学生自己的过错行为所致,所造成的损害理应由其三个学生自己承担责任。我代理的第二被告袁某与第三被告王某的代理人对此进行了共同的抗辩。举出了学校因安全管理混乱,违背了学校法定的义务,对学校教室窗户上的烂玻璃没有及时维修,没有给学生依法提供安全的教学环境和设施,致使学生余某在下课期间正常的活动中受伤,主张学校应全部原告余某的损失。   后经法庭调解,第一被告某某中学承担原告赔偿责任的50%;第二被告袁某、王某各承担原告赔偿责任的20%;原告自己承担其损失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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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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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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