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登科律师亲办案例
追索劳动报酬案
来源:胡登科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2
浏览量:1786
 

追索劳动报酬案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朱某某的委托,指派律师胡登科作为其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本诉讼代理人全面调查和了解了案件情况,今天又参加了庭审。现依据本案的客观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本案是一起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引起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审理。

20092月,原告朱某某经被告的再三邀请,喊了附近十多位农民工一起前往广西大平镇大平村电站为朱某春老板做工,工作时间三个多月。被告朱某春为工程承包人。至20096月工程竣工时只发了一点生活费和约40%的工资,拖欠原告等32人的工资合计14万余元。下半年,被告从建设方将工资款领走了,但不按时支付原告等人的劳动报酬。至2009年春节前,原告等多人才找到被告,讨要工资,但被告借口没钱支付。

本案中的支付劳动报酬事项已经明确,被告朱某春亲笔写有工资借条,不再需要通过劳动仲裁程序前置。

二、被告故意拖欠工资不支付,其目的是想故意赖账。

2010年初由双峰县洪山殿镇政府领导出面进行了协调,被告朱某春已与原告结算清楚,并于2010629日写了借条(见证据)。借条写明欠原告35000元,在2010910日前付清。原告在9月份去找被告还钱时,被告竟避而不见,至今拒不归还。被告现在有时在家,有时外出。见到来讨工资的人就躲避,是一种无赖行为。原告与被告虽是在同一个乡镇,为找到被告,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请法庭予以谴责。

三、 被告应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用工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因被告不按时支付劳动报酬引起了债务纠纷,其一是:应立即支付原告的工资欠款共计35000元。其二是:支付违约金。因违约金双方未具体约定,故应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计算时间应以取得劳动报酬的时间,即从20097月算起,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其三是:赔偿损失。原告为追回应得的劳动报酬,用去诉讼费用900余元;原告寻找被告本人及请相关领导协调,花费工时20天;还有请律师的费用等,共计2800多元,均应由被告赔偿。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谢谢!

此致

双峰县人民法院

湖南定胜律师事务所

胡登科律师

0一一年

办理结果:法院全部采纳了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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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胡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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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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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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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313*********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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