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光律师亲办案例
借款纠纷类——成功帮助凌某讨回借款5万元
来源:李永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1
浏览量:591
来源:李永光律师 发布日期:2010-1-11 浏览次数:54 以下是引用片段: 民事起诉状 原告:凌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市人,自由职业者,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 被告一:王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人,自由职业者,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 被告二:程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人,私企工作,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 案由:借款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本金人民币50000元及该本金从起诉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计算公式:本金×利率×拖欠时间); 二、判决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以及原被告双方的家人相互都是朋友,在2009年8月27日,被告一找到原告说手头资金周转困难,急需一笔款项用,我们想他王东夫妇有房有车,并且碍于朋友情面,就答应提供借款人民币50000元,被告一拿钱当时就出具借条并说尽快偿还。但被告一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 两被告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这笔款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 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上述请求,请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日 期: 原告证据目录 序号 证 据 名 称 证明内容和目的 备注 1 身份证 原告身份情况。 复印件 2 借 条 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复印件 证据提供人: 2009年 月 日 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凌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市人,自由职业者,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 被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人,自由职业者,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 被申请人:程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人,私企工作,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立即查封被申请人号牌号码为皖Axxxxx的朗逸牌小型轿车一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款纠纷,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偿还借款。现因情况紧急,被申请人很可能会过户车辆,不立即保全被申请人的财产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前财产申请,望贵院批准。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陈xx,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市人,安徽出版集团员工,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 被担保人:凌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安徽省合肥市市人,自由职业者,现住合肥市庐阳区xx号。 担保内容如下: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王xx、程xx借款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若被担保人诉前财产保全错误,并给被申请保全人造成损失的,担保人愿意以房地权庐字第xxxxxx号房产作为担保承担赔偿责任。 此致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 担保人: 年 月 日 办 案 小 结 2009年12月3日接收本案后,我们及时与委托人凌xx进行了沟通与联系,听取了委托人的意见与想法,由于此案中的被告身负上百万元的债务又没有其他存款,在掌握到被告人妻子名下有一辆新车(价值10万元左右)的情况下,我们积极去庐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当天就对被告人妻子的汽车进行了财产保全,同时,为了证明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当天我们也去庐阳区民政局调取了被告的结婚登记证明,这些工作为后面问题的调解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2月24日下午,我和原告以及被告夫妇两人,共4人在庐阳区人民法院李法官、张书记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见面后,在法官的主持下经过代理律师的有效工作,原被告双方同意达成一个为期半年的还款的调解协议,法院当庭制作了调解书。 回想这个案件,真是欣喜万分,因为在对方身负许多债务的情形下,我们及时、高效、安全的把问题解决了,主要是我们的财产保全措施做的及时、到位。在法院的整个过程经历了沉默、原被告的各自发言、双方的争吵、律师的说法以及法官的综合建议,后来原本这桩复杂的借款纠纷案件在我们律师和法官的共同斡旋下,原被告双方同意达成一个为期半年的还款计划。本案在当事人非常满意的情况下以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和解结案。 办案律师:李永光 201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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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永光
  • 执业律所: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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