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莉律师亲办案例
域名是否侵权
来源:明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1
浏览量:329
编辑同志: 我们公司是以经营农产品为主业的集团公司,公司经过多年品牌推广和诚信经营,在业内享有一定知名度。2003年企业商标(企业字号的全拼)被评为驰名商标,2004年我们发现另外一家公司于2004年在中国互联网中心(CNNIC)注册的一级域名与我们公司的商标完全相同。这样导致我们公司在互联网的宣传品牌推广受到严重限制,这家公司是否构成侵权,我公司应该如何维权? 读者 [律师点评]本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陕西省资深律师明莉,她认为: 这是一起涉嫌侵犯商标权的域名纠纷案件。《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规定,三级以下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国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申请人应当保证其选定的域名不得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利益,又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域名注册人自己承担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当认定被告注册、使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 (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恶意。由此,你公司可通过诉讼方式维护权益,或先向CNNIC提出异议,要求停止侵权公司继续使用该域名,如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再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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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明莉
  • 执业律所:
    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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