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莉律师亲办案例
物权应登记 谨防一房二卖
来源:明莉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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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应登记 谨防一房二卖 编辑同志:   我多年前花费数十万元买下一套商品房,并入住多年。有一天,一位手持该套商品房房产证的陌生人前来要求我腾出房屋,我才发现自己上了开发商的当。原来,开发商在住宅楼完工后,到有关部门办理房产证时,将所有商品房的产权都登记在自己名下。当开发商向我出售房屋时,只与我签订预售合约,然后以种种借口拒绝办理过户手续。 一段时间后,开发商生意失败欠下债务,为了筹钱,便采取“一房二卖”的损招,把已经售出的商品房再次出售给其他人,并在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了登记手续。明明是自己的房子,却被开发商卖掉,我的权益该如何维护? 读者 [律师点评]本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陕西省资深律师明莉,她认为: 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重要原则,其目的就是要让大家知道:物是谁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物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后才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也就是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你与开发商签订买房合同后,是基于债权(合同)关系而取得了对房屋的占有权,由于你们之间的交易行为未在房地产登记部门登记,所以房屋产权仍在开发商名下的,并未发生转移。如果出现开发商一房两卖,你的权益如何维护,我们认为首先应区分买房的第三人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恶意第三人:如果第三方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并办理了产权转让登记,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此时善意第三人将对该房屋享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你对该房屋的合法占有权已经转变为非法占有。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构成违约,应该向你返还购房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如果第三方是与开发商恶意串通,第二个买卖合同无效,因该买卖合同而办理的物权登记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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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明莉
  • 执业律所:
    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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