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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段某某诉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来源:唐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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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原告段某某于2012年8月1日与被告包工头李某达成协议,到南京市第x高级中学扩建工程中从事由被告分包的水电工的工作。2012年9月13日,原告段某某在工作中造成右手第四掌骨折,由被告李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将其送至南京市高淳县漕塘医院治疗,至今未愈。剩余的医药费和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都不肯支付,原告段某某无奈将其诉至秦淮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段某某找到唐凯律师,委托其为代理人。唐凯律师接受委托后草拟了诉状,并为其出庭,在庭审中据理力争,一直占据了主动。庭审结束后,也配合法官做了双方的工作。


审判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红花法庭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应当对于段某某的受伤承担全部责任。后经过法官和唐凯律师的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签署了调解协议。李某于当日支付了段某某请求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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