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原告段某某于2012年8月1日与被告包工头李某达成协议,到南京市第x高级中学扩建工程中从事由被告分包的水电工的工作。2012年9月13日,原告段某某在工作中造成右手第四掌骨折,由被告李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并将其送至南京市高淳县漕塘医院治疗,至今未愈。剩余的医药费和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都不肯支付,原告段某某无奈将其诉至秦淮区人民法院。
案情分析:
审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