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受三明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依法担任被告人张晓瑜的辩护人,我查阅了本案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调查,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和慰问,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不持有异议,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但被告人存在一些特殊情节,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张晓瑜是自首。
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予以了明确肯定。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害人有过错,依法应该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被害人陈志伟和被告人自2008年以来认识并成为朋友,但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友谊,而是不平等的欺压关系,两人曾经在永安大西坑洗沙场工作,被害人长期欺负、侮辱被告人;虽然被告人更换工作,以期望躲避被害人,但是一切好象是命运的安排,被告人2012年7月1日到水泥厂当保安,被害人2012年7月底也来了,而且是一如既往的欺负、侮辱被告人;从证人郑明清的证言可以证实:案发当晚,被告人被扰得无法睡眠无奈躲避被害人,被害人还拿了一根橡胶棍追赶到办公室,威胁挑衅被告人,是被告人忍气吞声才没有发生打架。综观以上过程,被告人长期的忍辱负重忍气吞声并不能换来安然无恙,被告人的心理压力已造成了抑郁症,是造成本案的根本原因。
三、政府和家庭的责任。
被告人的童年是不幸的,父母离婚,母亲去世,幼年丧母,自12岁在社会上流浪,尝尽人世间的艰辛,根据法律规定其父是否构成遗弃罪呢?2006年被告人因盗窃被厦门集美区法院判刑两年,其父都没有到庭,此时被告人只有16岁、尚未成年,这是家庭的责任;两年后被告人刑满释放了,被告人出狱就意味着走向社会,一个没有文化没有技能的人如何在社会上生存?国家和政府是否有提供过帮助?没有。好在被告人一心向好自食其力,但是遭受欺负侮辱能向谁诉说,也许被告人的屈辱经过父母协助,或者有好朋友帮助向被害人父母求助,等等各种方式方法,就完全能杜绝本案的发生,可惜的是都没有,所以政府和被告人的父亲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在会见被告人的过程中,被告人就再三表示了对死者的哀悼和自责,也愿意认罪伏法,自己无颜奢求被害者家属的原谅。但表示在狱中要积极改造,出狱后要积极从经济上补偿被害人的家属。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也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向法庭深深忏悔。被告人深知自己一时的过错造成了终生不能挽回的结果,再次诚心对受害人家庭表达了无比的歉意与忏悔,并愿意对被害人的亲属赔偿,反映出了其明显的悔罪态度,这足以说明被告人有着突出的可教育性、可塑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犯下了不可挽回的错误,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被告人的情节相对较轻,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时,其对自己是悔恨交加、追悔莫及,望法庭在量刑时能给予充分考虑,予以有期徒刑处罚,给张晓瑜一个改过自新、重新作人的机会。
谢谢
福建闽中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宝闽
201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