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岩峰律师亲办案例
是债务催收还是债务转移
来源:李岩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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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债 务 催 收 还 是 债 务 转 移 ------对一起借款担保合同胜诉的体会 案情简介:原告:沧州市南陈屯农村信用合作社被告:沧州市宝利家具有限公司被告:沧州市劝业商场沧州市宝利家具城于2000年3月30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于2000年4月15日到期,被告沧州市劝业商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2000年4月6日,宝利家具城向工商机关作了注销登记,该家具城注销登记时,决定原企业的债权债务由拟成立的沧州市宝利家具有限公司承担。2000年5月22日宝利公司偿还50000元及利息741元,2000年6月至2001年6月,宝利公司四次偿还利息13332元,余欠本金100000元及利息30570元未还。原告分别于2002年4月6日和4月12日向宝利公司和劝业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是,宝利公司一直没有偿还。于是,在2004年4月5日原告将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我接受了被告劝业场的委托后,认真研究了案情,发现原借款人和还款人虽然在名称上大体相同,但是,已经不是一个企业。由于原借款人宝利家具城的注销,其债务已由宝利公司承担,且原告也向宝利公司发出催收通知书,说明原告对借款人的注销及债务由宝利公司承担已经予以承认,此债务由宝利公司承担已没有疑问。但是,保证人劝业商场是否还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呢?我国《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原告没能提供保证人同意该债务转移的书面材料,只是向法庭提供了其向劝业商场送达的催收通知书。我认为,催收通知书只是原告行使其债权的证明,并不能证明保证人对该债务的转移表示同意。虽然保证人已在催收通知书上盖章,但是,盖章只是表明保证人收到了该催收通知书,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同意该债务的转移和对该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所以,该案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该借款的清偿责任由被告宝利公司继续承担。我的以上代理意见得到了法庭的认可,从而判决我的当事人劝业商场不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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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是石家庄分所(河北 沧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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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岩峰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河北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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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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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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