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洪士律师亲办案例
何**、何*、李**故意伤害谢**致死案
来源:张洪士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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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张洪士律师应谢**家属的请求,做为谢**家属的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

本案中,谢**生前曾与李**保持一段恋爱关系,后谢**与李**分手,由此导致谢**与李**之间产生矛盾。为此李**为报复谢**,纠集何**、何*对谢**进行故意伤害,在伤害过程中,何**先后利用刀具扎伤多人,并最终一刀扎伤谢**右上臂内侧,致其皮肤及以下肌肉、筋脉切断,致上臂动脉切断,并致右上臂骨向内塌陷,谢**最终因失血过多而死亡。

在本案中,张洪士律师认为,谢**所受到的伤害,表面上是因右上臂处被扎伤,并导致谢**失血过多而死亡,但实际分析可以得出何**对谢**使用伤害手段是极其残忍的,因为:

1、从伤害部位看出,从人体生理学分析,人的右上臂内侧处于人体外臂保护之下,不能轻易受到伤害,另外右上臂正处于与胸部水平方位。当人的右上臂内侧被扎伤情况发生时,在排除故意自伤行为外,只能是为了抵挡突袭胸部的攻击时发生,因而谢**所受到的伤害是在抵挡何**向其胸部刺来的刀具时发生的,由此可认定何**目的是为攻击谢**的胸部。

众所周知,人的胸部包裹着心、肺重要脏器,如果受伤都是致命的,因此何**对于谢**的伤害手段极其残忍的。

2、从何**所使用的工具看,虽然其所使用的刀具体积小,表面看,似乎不能造成很大伤害,但实际上,这种刀具非常锋利,在伤害谢**之前已造成三人伤害,但刀具并没有损害,此后也造成谢**身体伤害,其中仅一刀就造成肌肉、筋、动脉全部断裂,并且造成骨胳塌陷,由此看出刀具本身钢性非常强,又因刀具本身体积小,隐蔽性强,适用于近战、夜战及突发事件中,适用于刺、劈、挑、扎、砍等多种功能,因此何*所用工具是案发前有预谋的,也说明其手段残忍性。

本案中,一审、二审法院在判决书均采纳张洪士律师的意见,对于本案判决起到了至关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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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洪士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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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洪士
  • 执业律所:
    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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