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泽超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业主争取合法权益,物业公司最终妥协
来源:郑泽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6
浏览量:391

代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为业主争取合法权益,物业公司最终妥协

【案情介绍】

原告深圳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被告黄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称20081月原告与深圳市宝安区XX业主委员会签订了《XX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对XX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原告一直积极地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XX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黄XX20108月购买XXX房屋,但一直无故拖欠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金、水费、电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截止到201210月已累计拖欠349750.08元,诉求:1、判决被告黄某某支付拖欠的房屋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金、水费、电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共计349750.08元(暂及计算至201210月止,应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26800.46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业主黄某某收到起诉状后找到本律师,告知情况并非原告起诉状所称内容,实际上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物业管理服务,搞得周围物业环境很差,黄某某才据此不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本律师陪同业主到小区查看了小区环境,周围环境确实比较差。据此,本律师给业主作出分析,物业公司已提供了物业服务,虽然物业服务质量较差,作为业主还是需支付物业管理费,但可以要求减少物业管理费;至于物业公司代收的费用,业主还是应全部支付给物业公司。但鉴于物业公司在本案中确有服务不到位的地方,业主有权以此为由与其协商,要求在其诉求金额中给予折扣优惠。根据上述法律意见,本律师在庭上多次指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之处,并提供了相片等证据予以证实,庭后与物业公司进行多次协商。

本案最终取得圆满的结果双方达成调解,物业公司在其诉求的物业管理费等费用金额给予7.8折优惠,并不再要求业主支付滞纳金。通过据理力争及多次协调沟通,本律师终于为弱势一方的业主争取其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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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泽超
  • 执业律所:
    广东登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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