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峰律师亲办案例
**贸易代理辞
来源:李学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6
浏览量:336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A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作为B公司诉A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被告A公司代理人。通过庭审调查,原告双方举证、质证,我代表被告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在合同履行期内,违约的是原告而不是被告。庭审中已经查明原告于2008年1月份与第三方签订了所谓的联合开发协议,该协议严重侵害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属于典型的违约。另庭审中原告也明确承认本案涉及的货场只有一个出口,加之庭审后法官和各方当事人均已经实地查勘,对于上述事实确定无疑,依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第一条明确约定:“甲方将产权范围内可使用的线路、货场以及配套设施承包给乙方使用,”结合法庭查证的事实,足以认定违约的是原告而非被告。
二、不存在原告所谓超期使用费的问题。庭审中已经查明本案系原告违约,且由于原告的违约行为造成被告自2008年1月被迫停止经营。原告也承认被告早已付完2007年7月29日至2008年7月19日的承包费。按照被告的付款,结合原告违约造成停止经营的期限,可以明确被告不仅不存在超期使用的情况,反而已经多付了半年的承包费,因此对于原告请求的超期使用费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三、原告无权要求解除承包协议。双方签订定的承包协议,名为承包协议,实为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因此,处理该份协议所引发的纠纷,应当使用合同法中有关租赁合同的法律法规。依据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只有在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显然本案并不属于此类情况,被告一直积极要求付款,但原告违约在先且拒绝履约(至今不与第三方解除协议),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综上所述,原告B公司起诉被告违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答辩人恳请法庭明断是非,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法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
李学峰 律师
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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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学峰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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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学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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