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存病历
作者:韩祎 更新时间 : 2013-11-06 浏览量:740
2005年7月1日至9月10日期间,原告任某之父任某某曾先后五次入住被告医院,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11月29日下午,被告医院发现患者在2005年8月26日至9月10日的住院病历丢失,并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警,至今病历尚未找到。原告任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父在被告的治疗下病情不断加重并死亡,且未建议进行尸检;当原告要求复印封存病历时,被告却声称将患者2005年8月26日至9月10日的病历丢失。由于被告的错误导致患者死亡,给原告带来沉重的精神创伤和经济损失,故要求被告赔偿护理费3600元、住院伙食补助1420元、丧葬费14837元、丧亡赔偿金78189元、精神抚慰金7万元。
被告医院辩称,我院的诊疗过程中,未违反诊疗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死亡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与我院的诊疗行为无因果管。原告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当事人遗失、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病历,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改变病历的内容,导致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明或有无过错无法认定,应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被告医院保管患者的病历不力导致该病历丢失,现无法确认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故认定其有证据证明自己无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要求赔偿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赔偿数额,本院根据患者自身疾病的状况,酌定由被告医院承担全部经济损失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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