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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涉外贸易中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来源:曹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4
浏览量:1026

企业在涉外贸易中如何选择仲裁机构

北京市百瑞(济南)律师事务所 曹健律师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制造”开始走出国门参与海外市场竞争,然而如影相随,诸多的涉外贸易纠纷也纷至沓来,其中以涉外合同纠纷最为常见。对于此类纠纷的解决,司法实践中一般通过在商务合同中增加仲裁条款提前约定仲裁机构的方式进行预防,因此,如何科学得选择仲裁机构对于国内企业海外风险防范尤为重要。

案例分析:

20113月,青岛A设备生产企业向苏丹B建筑企业出口某大型建筑设备五台套,标的额为150USD,双方约定仲裁机构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B企业在支付80USD之后,以设备质量存在缺陷为由拒绝后续70USD的尾款支付义务,A企业遂向CIETAC申请仲裁并最终获得仲裁裁决的支持,因B企业注册地为苏丹,A企业向苏丹当地法院申请执行CIETAC做出的仲裁裁决,但苏丹法院以“中国仲裁机构裁决违反苏丹本国公共秩序,两国也没有双边司法互助协定,不予承认仲裁裁决”为由拒绝执行上述裁决,青岛A企业虽然在中国赢得了仲裁裁决,却无法在苏丹得到实际执行。

经核实,苏丹并未加入《纽约公约》,中苏两国也尚未签署双边司法互助协定,虽然其本国也有仲裁法,但其本国法院对国外仲裁裁决进行实体审查和介入,要求极其苛刻,国外仲裁裁决要想在苏丹申请执行是极其困难的。对于仲裁机构的选择,差之一毫,谬之千里,如果青岛A公司事先对仲裁事项进行合理谨慎的审查落实,相信最后结果是可以避免的。

上述事例向我们揭示了涉外贸易中科学选择仲裁机构对于企业风险防范的至关重要性。目前,世界范围内涉外仲裁机构较多,各机构仲裁规则、仲裁程序、仲裁费用以及本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的审查规则都不同,这些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导致了目前涉外仲裁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以曹健律师所服务的山东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为例,该企业所生产各型变压器已经畅销全世界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每单交易金额动辄成百上千万美金,而几乎所有涉外买卖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都是国际仲裁,因此对于每笔涉外买卖合同的签订都需要法务人员提前对仲裁机构和合同相对方所属国的仲裁环境进行研究和判断,以防范海外仲裁风险。

曹健律师结合相关司法实践经验,就在涉外贸易中如何选择仲裁机构给予以下几项建议:

一、企业应当增强海外风险防范意识,尤其是涉外法律风险。在涉外贸易中如需选择仲裁应当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切勿轻易在涉外合同中随意、盲目约定仲裁机构,以免造成严重后果。

二、涉外仲裁应当首先核实合同相对方所属国是否已加入《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又称《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我国自1987年加入,截至目前全球共有一百四十多个同家或地区属于该公约缔约国。只要合同相对方所属国(一般以企业注册地为准)是该公约缔约国,仲裁裁决就能被承认和执行。

如若不属于《纽约公约》缔约国,还需核实是否与中国签订双边司法互助协定,如未签订司法互助协定,该笔贸易的风险将大大增加,应当提前做好风险防范。

三、若需约定涉外仲裁,从成本和实效角度,应尽量与外商协商约定中国仲裁机构。建议选择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即CIETAC)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等知名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北京仲裁委、上海仲裁委、广州仲裁委等涉外仲裁经验相对丰富的地方性仲裁机构。

四、如外商企业坚持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应当遵循就近原则以便节约成本,同时应当选择仲裁法律环境相对开放、本国法院对仲裁干预较少的第三国。例如亚太周边建议选择香港仲裁国际仲裁中心或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如需选择亚太以外的仲裁机构,建议选择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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