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宇律师亲办案例
同居分手,私生子女归谁抚养?
来源:余宇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04
浏览量:386

长沙市雨花区张女士:

余律师,您好。我叫张**,我和男友石游情投意合,从大三就开始恋爱,大四我们俩就在校外租房居住。毕业后,我们都在本地工作,离住的地方也比较近。两年后,小萌萌出生了,但我们也没有去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儿子三岁时,石**和我提出了分手,他觉得这种贫苦的日子他没法过下去了,他想我放手让他去追求他的梦想,我很伤心,我为他付出的还不够多吗?歇斯底里一番后我答应了他,我实在是很无奈,哭的再伤心也没有办法挽回我们6年的感情,可是,孩子怎么办?孩子由谁来照顾,我一个人根本没法想。

余律师,请你帮帮我!

长沙婚姻律师余宇博士:

张女士,因为您和石先生属于同居关系,虽然小萌萌属于非婚生子,但非婚生子也是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的。

非婚生子女是享有以下权利:(1)要求生父母对其抚养教育的权利。如果生父母或其中一方不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非婚生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的权利;(2)姓名权。在非婚生子女无认知能力时,由其生父生母协商确定。在其有认知能力时,自己可以做出选择(3)受生父母保护的权利;(4)与其生父母的婚生子女有同等继承其生父母遗产的权利等。对于非婚生子女依法享有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侵犯。

您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孩子归自己抚养,由石先生承担抚养费;或者,孩子由石先生抚养,由您来承担抚养费。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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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宇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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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宇
  • 执业律所: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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