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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作者:李海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0-04-27 16:00 浏览量:1117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刘中臣,男,56岁(1952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饶阳县,北京鑫世伟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北京万森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饶阳县留楚乡东万艾村153号。2005年12月因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十四天,并处收容教育六个月。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6年5月23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浩,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书红,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京生,男,45岁(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北京鑫世伟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北京市宣武区陶然亭路14号后门新楼141号。2005年8月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6年4月4日被羁押,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海江,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惠兰,女,62岁(194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玉田县,高中文化,北京电信管理局退休人员,住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甲4楼2门502号。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6年4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08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小波,北京市义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0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中臣、崔京生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高惠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07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院桂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中臣及其辩护人张浩、张书红,被告人崔京生及其辩护人李海江,被告人高惠兰及其辩护人李小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 一、集资诈骗罪 被告人刘中臣伙同被告人崔京生,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以投资购买林地,可以获取高额回报等为诱饵,使用北京鑫世伟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先后骗取赵永、李秀英等70余名事主人民币共计1000余万元,造成损失600余万元。 被告人刘中臣于200年6月至2006年2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以投资购买林地或煤炭物流生意,可以获取高额回报等为诱饵,使用北京万森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久阳恒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社会非法集资,先后骗取阎乐平、许玉淑等50余名事主人民币共计280余万元,造成损失80余万元。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高惠兰于2004年12月至2005年5月间,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帮助被告人刘中臣、崔京生以北京鑫世伟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900余万元,造成损失600余万元。 被告人刘中臣作案后于2006年5月23日被查获归案。被告人崔京生作案后于2006年4月4日被查获归案。被告人高惠兰作案后于2006年4月7日被查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中臣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崔京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以惩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中臣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崔京生犯集资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撤销其因犯票据诈骗罪被宣告的缓刑,与票据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元。 三、被告人高惠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 四、责令被告人刘中臣、崔京生、高惠兰退赔被害人投资北京鑫世伟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三被告人承担连带退赔责任;被告人刘中臣并退赔被害人投资北京万森源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九阳恒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损失。 五、在案扣押的银行存折、银行卡、工行理财金对帐薄内存款充抵被告人刘中臣、崔京生的违法所得,按比例退赔本案各被害人;其余物品予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高 浩 代理审判员 杨子良 代理审判员 邱 波 二 0 0 八 年 十 二 月 十 日 书 记 员 赵力华 李海江律师 律法网:www.falv148.net 北京免费咨询网: www.lihaijiang.com 电话;1381134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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