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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作者:李海江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0-04-27 15:59 浏览量:833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尹胜,男,1982年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临江村花厅项16号。 委托代理人李海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佳美佳和和美茶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路10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高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凤荣,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俊和,男,1955年6月17日出生,北京佳美佳和和美茶叶有限公司店长,住北京市崇文区光明楼41号楼1单元6号。 上诉人尹胜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9)宣民初字第1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佳美佳和和美茶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美佳和和美公司)与尹胜签订《家和家美城场地租赁协议书》,协议约定由尹胜承租茶城二层B65号(现在为45号)货位,使用面积50平方米,每日每平方米6.5元;租赁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起至2012年5月31日止,共计五年。协议签订后,尹胜交纳了保证金2万元及租金24863元。茶城于2007年7月26日统一对外试营业,佳美佳和和美公司承诺试营业(三个月)期间免收租金,自2007年10月27日起租。此后,佳美佳和和美公司多次催要租金,尹胜拒绝交纳租金。截止至2009年6月11日开庭时,在冲抵尹胜已交纳的租金和保证金后,尹胜尚欠租金134148元。现佳美佳和和美公司起诉要求尹胜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腾退货位,并交纳所欠的租金134148元。 尹胜在原审法院答辩称:佳美佳和和美公司承诺在试营业期间免租金,由于佳美佳和和美公司至今不能为我办理营业执照,所以茶城至今仍处于试营业的状态,佳美佳和和美公司不能计收租金。我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佳美佳和和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租赁协议》、企业住所证明、工商局证明、《家和家美茶城场地租赁协议书》、《催款通知》、承诺书等证据材料再按作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北京佳美佳和和美茶叶有限公司与尹胜签订的《家和家美茶城场地租赁协议书》;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尹胜将宣武区马连道路十号第45号(50平方米)货位腾空,交北京佳美佳和和美茶业有限公司收回;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三日内,尹胜给付北京佳美佳和和美公司尚欠租金五万三千二百六十七元五角(已扣除保证金后);四、驳回北京佳美佳和和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后尹胜不服,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佳美佳和和美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1、双方签订的协议载明该协议项下发生的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或依法向崇文区人民法院起诉,但原审法院却受理此案,尹胜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置之不理,严重违反程序;2、佳美佳和和美公司是不能经营茶叶生意,却作出种种承诺欺骗茶商入住经营,违法了诚实信用原则;3、佳美佳和和美公司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是导致此次纠纷的根本原因,提供不了房产证明、场地使用证明以供尹胜办理营业执照,导致无法正常经营;四、佳美佳和和美公司2008年3月31日向尹胜作出的通知可以表明其已经承认了试营业至少8个月,而原审法院只认定6个月。 佳美佳和和美公司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尹胜在答辩期届满后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告知其已超过期限。佳美佳和和美公司2007年4月16日变更后的经营范围包括定型包装食品和茶叶。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审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9)宣民初字第018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9)宣民初字第018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北京佳美佳和和美公司与尹胜签订的《家和家美茶城场地租赁协议书》于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解除; 四、尹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北京佳美佳和和美茶业有限公司截止至二00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尚欠的租金一万八千一百元五角五分; 五、驳回北京佳美佳和和美公司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六元,由北京佳美佳和和美茶业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六百一十六元(已交纳一千一百五十一元,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尹胜负担四百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三十二元,由尹胜负担四百元(已交纳),由北京佳美佳和和美茶业有限公司负担七百三十二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俊霞 代理审判员 张 瑞 代理审判员 黄彩相 二 0 0 九 年 十 二 月 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 勋 李海江律师 律法网:www.falv148.net 北京免费咨询网: www.lihaijiang.com 电话;13811345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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