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礼桉律师亲办案例
征地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冯礼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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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袁**是某县政府机关干部。2000年,袁**在下乡锻炼期间结识了某村女青年柳*。两人于2001年结婚,但柳*的户口仍然留在农村。2002年,柳*承包的土地被征用,获得征地补偿款60000元。 2004年,袁**与柳*因感情不和离婚,在分割财产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袁**起诉到法院。
袁**的代理人提出,柳*获得的60000元征地补偿款是在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款的归属,但由于其是在农民失去从事农业生产所必需的土地后得到的一种国家补偿,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有密切的联系,属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因此,该部分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柳*的代理人提出,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征地补偿是国家对失去耕地的农民给予的一种补偿。该补偿款与“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性质相近,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属于柳*的个人财产。.
泉州冯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这里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了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征地补偿款的归属。因此,只能通过类推的方式确定其归属。
泉州冯律师认为征地补偿款虽然是以被征地农民作为直接的补偿对象,但受益人往往包括补偿对象的配偶、子女等,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征地对象及其家庭今后的生产和生活问题。这一点和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作用是相同的。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则通常具有排他的、特定的人身属性,是对特定对象作出的赔偿。其根据是特定对象所受的人身伤害。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和征地补偿款均不具有这种性质。因此,在判定征地补偿款归属过程中应当类推适用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法律原则。因此,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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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冯礼桉
  • 执业律所:
    福建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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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5*********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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